潘玲今年20岁,是一家商场的收银员。看到身边的朋友一个个住了好房子,买了好衣服,她心理越来越不平衡。
今年2月,潘玲在一次同学聚会上认识了好友的男朋友李林。李林30岁,风度翩翩,谈吐幽默。最让潘玲动心的是,李林条件优越,办公司、开名车、住大房。
潘玲每天细心打探李林的作息时间,几次装作在他公司门口“偶遇”,然后借机会谈出自己对婚姻的观点。她甚至还向家里借钱买漂亮衣服精心打扮。潘玲认为,这些投资都是值得的。果然,几次“偶遇”下来,李林开始对她有了表示,两人迅速同居。可是,3个月后,李林坚决与她分手了。
潘玲觉得大受打击,认为自己不仅美梦破灭,还白白“吃了亏”,于是,她来到市妇联讨说法,并向李林提出贞操及精神损失赔偿。
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敏认为,同居是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并不受法律保护,这些个人行为应该自己承担责任。
作者:徐丹 高青云 马华
(来源:武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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