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春/制图 |
贿赂代表选他人
这是一桩罕见的破坏选举案。别的“破坏选举”案都是官员贿赂代表选自己,而本案的主角却——
玉廷因为“破坏选举”锒铛入狱。
乍听起来有点不可思议:他贿选帮助别人,自己却没捞得任何好处。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他犯破坏选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轰动县城的庭审
2007年3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破坏选举罪案。三四百旁听者挤得审判庭水泄不通,这种场面在忻城法院极罕见。
包括两名县人大副主任在内的一些机关干部和部分安东乡人大代表在旁听席前排就座,他们应被告人的请求列席旁听。
这到底是一起怎样的“破坏选举案”?
2006年10月11日,忻城县安东乡十届人代会第一次会议上,人大、政府班子换届选举,莫修文同时高票当选乡人大主席团主席和乡长。
“选举结果出来后,我们就觉得其中肯定有问题。不是乡长候选人的莫修文却得到了那么高的赞成票,这很不寻常。”忻城县委组织部部长周玉娟对来访的南方周末记者说。
忻城县选举委员会调查后发现,此次选举有“破坏选举”的违法行为,随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警方的侦查结果出人意料:被重点怀疑的莫修文并没有实际参与“破坏选举”,而整个“选举”的策划另有其人——玉廷,安东乡党委原副书记,案发时任忻城县红渡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
忻城县法院的刑事判决书认定:10月4日,玉廷请韦兰春、覃以飞、韦世锋吃饭,“策划”选本地人当乡长,并拿出1000元做活动经费。10月8日,村委的主要干部和人大代表共9人聚餐,“统一了思想”。
旁听席上阵阵骚动。作为被邀请旁听的乡人大代表,韦冠标觉得此案蹊跷:“别的‘破坏选举案’都是官员贿赂代表选自己,而玉廷却是贿赂代表选别人。”
玉廷“破坏选举”的动机何在?法院判决书上给出的解释是:玉廷因被组织列为正科级领导干部考核落榜后,心怀不满,所以酝酿并策划“破坏选举”。
忻城县人民法院经过一天半的审理,当庭宣判玉廷“破坏选举罪”成立,判处该罪的最高刑罚,3年。
乡长候选人落选
回到去年安东乡十届人大一次会议上的这次乡干部选举。
10月11日一早,陆续从5个行政村赶来的54位乡人大代表已经站满了乡政府大院的各个角落。代表们注意到,乡政府无论大门小门都被关上了,乡干部解释:“担心群众来闹事。”
大会从8点钟开始,按部就班。10点多,代表们拿到了四张不同颜色的选票,写票,投票,很有秩序。
11点左右,投票结束,代表们在屋外的榕树下抽烟、闲聊。工作人员在会议室里紧张地统计选票。
本以为波澜不惊的选举,却出了状况:人大主席候选人莫修文既被选为人大主席,又同时被选上乡长,而组织上拟定的乡长候选人落选了。
被选上的干部还一身兼两职,选举工作组不知所措。
经过工作组领导两个多小时的轮番思想工作,莫修文同意辞去乡长职务。工作组随即起草“辞职报告”。
在临时党支部会议和全体代表会议上,尽管乡党委书记吴勇一再要求代表们“遵从组织意愿”,但同意莫修文辞职的人不过半数。“最后未通报具体票数,报告就匆匆通过了。”与会的人大代表对本报记者说。
会议临近结束,选举结果才“千呼万唤始出来”。吴勇宣读选举结果:人大主席选举,莫修文得49票;乡长选举,莫修文得36票,樊建生(组织拟定的乡长候选人)得18票。
他比任何人都关心案子
玉廷牵涉选举案,多少有点让办案人员意外。
忻城县人大常委会主任蓝赞光对南方周末记者说:“如果莫修文没有被选上人大主席,只是被选上了乡长,选举工作组只能先承认这个选举结果。”
尽管证据确凿,但人们对“破坏选举”罪名疑问多多。玉廷的辩护律师蒙占敏认为,如果是要破坏组织意图,就应该直接让代表们选莫修文当乡长,而不选他为人大主席。因为正是代表们同时选了莫修文当人大主席和乡长,才给了选举工作组让莫修文“必须辞去一个职位”的机会。
安东乡人大选举结束后,一封题为《霸道选举:“组织意图”压死了“代表意愿”》的上访材料被迅速送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上面有四十多名人大代表的签名。
“这份材料引起了县选举委员会的高度重视。”蓝赞光说。随即展开的调查、侦查,让安东乡的人大代表们陷入不安。
12月2日,乡人大代表韦兰春、覃以飞、韦世锋被刑事拘留。3日,玉廷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是谁破坏选举》的材料;12月6日,玉廷再次提交了上访材料,并署上姓名。他比任何人都更关心这个案子。
12月7日,玉廷被刑事拘留。
律师蒙占敏说:“玉廷‘出事’,多少也在情理之中。”
蒙律师所谓的“情理之中”,意指玉廷创作的一部小说《无奈边缘》。2006年6月,玉廷根据自身积累的生活素材,创作了这本8万字的官场小说,用他自己的话说是“刻画了官场小人媚上压下、排除异己、陷害忠良的丑恶嘴脸”。
书中不乏夸张的情节,尽管玉廷提醒“不要对号入座”,但是读过此书的人都会认为:影射性太强了。
安东乡的人大选举是在10月11日,书的出版日期是11月3日,小说最后两章的创作原型就是安东乡的十届人代会选举。
“如果案子跟你无关,为何要这么强出头?”蓝赞光说玉廷与选举难脱干系。
破坏选举出于公心?
普遍认为玉廷的行为是“心存报复而破坏选举”。忻城机关干部甚至玉廷的一些朋友据此理解为“政治不成熟”,然而律师蒙占敏坚持认为:他们都不了解玉廷。
1989年中专毕业后,玉廷先后在家乡的小学和中学任教。
思练镇政法委书记黄树造和玉廷共事多年,对玉廷评价颇高,热心,乐于助人。“学校领导对他既爱又恨。爱他,因为他业务能力确实强;恨他,因为他做了本职工作以外的很多事,太爱出头了。”
1998年,玉廷得到了进安东乡政府工作的机会,先后担任党政办秘书、司法助理、党委组织委员、副书记等职务。由于工作能力突出,多次获得奖励。
在小说《无奈边缘》里,他将以自己为原形的主人公描绘成了一个正直公正、一呼百应、万能的乡镇干部。
玉廷认为自己应该有更高的政治抱负,在这部自传体小说里,玉廷毫不含蓄地写道:“处于兵头将尾的副科级位置上,我坚守了将近八年,自己也不得不佩服自己的耐力。”
2006年8月,乡人大选举前的两个月,玉廷被调任忻城县红渡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由于该单位没有编制,玉廷与普通干部无异,管委会主任及其他副主任都是兼职的,惟独玉廷是“专职”副主任。
玉廷的老师罗老先生不同意玉廷贿选是“心存报复”,他坚持认为:“玉廷‘破坏选举’完全有可能是出于公心。玉廷没有机会在安东乡工作,他或许迫切想给代表们一个合适的乡长人选的建议。”
“无罪辩护”
安东乡党委书记吴勇对玉廷“不作评价”。但是,在安东乡的村干部和群众眼里,玉廷却是一个不折不扣的政治明星。
新任乡人大主席莫修文比玉廷年长几岁,官大半级(正科),但对玉廷,莫修文只有一个字,服。
玉廷的轶事,是安东乡村民茶余饭后最多的谈资。
他有号召力。往年夏粮入库,群众集体抗粮不交,下乡催粮的干部经常和群众发生冲突,甚至打架。玉廷到村里就不一样,村民们哪怕是不情愿,也会支持他的工作。
之所以在群众中有这么高的威望,在于他有合适的工作方法。他解决纠纷,不偏不倚,总能找到“第三条道路”,充满智慧。2001年,他提出“权属不变,利益共享”八字方案,化解了两个村长期的林地之争,如今树已成林,人已和好。
在村民看来,“没有玉廷办不成的事”:争取到县代赈办资金3万元修建加益村公路,争取县卫生局8000元资金修建饮水工程,争取县国税局赞助30吨水泥用于路桥、水利维修……
玉廷自己有一辆面包车,从安东到思练,他经常会捎上沿路的村民。
他出手大方,从不斤斤计较,经常请干部、群众喝酒,遇到困难的人,他都会三十五十地塞给他们。玉廷的妻子告诉本报记者:“他口袋里从来都放不住零花钱。”
本报记者接触了安东乡近40名群众,没有听到玉廷的半点不是。但玉廷策划“破坏选举案”令人们难以接受,“凭玉廷在安东乡的号召力,他要想破坏选举,一句话就行了,哪里需要请代表吃饭?”一位人大代表对本报记者说。
“破坏选举案”发生后,好心的朋友们劝玉廷“低头认错”,但他倔强地坚持“无罪辩护”。忻城县检察院的一位干部向南方周末记者描述:“法庭上,他态度傲慢,咄咄逼人。”
玉廷“态度恶劣、毫无悔过之心”,一审法院对他判以重刑3年。二审法院认为适用罪名成立,但量刑过重,改判为1年。
■链接
破坏选举罪,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破坏选举罪在客观方面:1.必须具有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所谓破坏选举,是指以各种方法扰乱、妨害整个选举活动包括选民登记、提出候选人、投票选举、补选、罢免等正常的进行。
2.破坏选举的行为必须是发生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活动中,即破坏的是各级权力机关的选举活动。
3.破坏选举的行为还必须属于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本罪。仅有破坏行为,尚未达到情节严重,也不能以本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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