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养路费凭证必须登报声明
中广网北京北京6月28日消息 28日上午11时记者了解到,交通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中规定,如果养路费凭证丢失,车主要登报声明。
通知要求,新增和转籍车辆应在公安车管部门完成车籍登记之日起10日内,到当地征稽机构办理养路费建档手续并完成首次缴费。
10日内未按规定缴费的,从公安车管部门完成车籍登记之日起第11日开始加收滞纳金。
此外,养路费缴费凭证遗失或损毁的,缴费人应登报声明作废并提出办理遗失或损毁补办证明,征稽机构核实情况后,按月补发养路费缴费凭证,并注明“遗失补证”或“损毁换证”字样。
北京市养路费征收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这项措施他们正在进行研究,并马上向全市推广。今后凡丢失凭证的,必须在报纸上先登遗失声明。报纸的种类目前没有具体规定,北京市的报纸应该都可以,所需费用由车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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