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晚报网6月28日讯
海南省各市、县、自治县党委原则上每年两次向省委报告工作;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和领导班子由省委管理的省直属企事业单位党组(党委)原则上每年向省委报告工作一次;遇紧急和重要情况及时向省委报告。
据了解,此《规定》的出台,为进一步规范向省委报告工作制度,加强省委与各市县党委、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党组(党委)之间的沟通联系。《规定》要求报告的内容:中央、省委决策和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省委重要会议和省委领导重要指示精神的落实情况;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从实际出发,创造性开展工作的情况和新举措;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在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需要省委帮助解决的困难及建议;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包括领导班子及成员作风建设、廉洁从政、团结共事等方面情况;重大突发事件、重要社会动态、紧急灾情疫情,以及其它需要向省委报告的重要情况。
《规定》要求,向省委报送的工作报告应由各市县、各部门、各单位党组(党委)主要负责同志亲自起草,并做到主题鲜明、条理清晰、篇幅简短、文字精练。在书面报告工作的基础上,省委书记、副书记和省委秘书长根据实际情况专题听取各市县、各部门、各单位党组(党委)主要同志工作汇报。此外,省委根据情况,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市县委书记座谈会,主要交流市县工作情况,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会诊。(李刚钢)
(来源:海南省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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