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金研记者潘志贤)因将他人托为销售的一辆没有合法有效来历证明的货车,以7700元的价格介绍卖掉,河南省汝州市一名长途汽车司机6月11日被检察院诉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检方指控其所犯罪名为“隐瞒犯罪所得罪”。
据悉,这是自今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以来,河南省首例以“隐瞒犯罪所得罪”这一新罪名提起公诉的案件。
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6年8月,现年34岁的被告人杨小富在河南省汝州市东关一个停车场内,将王官庆(已判刑)托其代为销售的一辆没有合法有效来历证明的三吨货车,以7700元的价格介绍卖掉。后被告人杨小富主动投案,并协助公安机关将盗窃该车的刘先锋(已判刑)、高芳振(已判刑)和销售该车的王官庆抓获归案。现赃车已追回发还失主。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杨小富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机动车而介绍卖掉,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312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6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