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河牛奶投毒案”民事索赔终审
超市被判赔偿72.6万元
新报讯 曾轰动一时的“海河牛奶投毒案”成功告破,三投毒分子已一一伏法。而死者夫妇正在上学的儿子与年迈的老父亲则一纸诉状,将出售“毒奶”的超市告上法庭索赔107万余元。
法院认为,超市作为经营者,与消费者形成直接的消费服务法律关系,因犯罪分子的原因造成超市提供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导致受害者死亡的,死者家属有选择赔付主体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后简称“消保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第七条规定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由此说明,消保法不仅保护因经营者违约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同时保护因经营者侵权行为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害。所以判令超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记者 李国惠 通讯员 刘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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