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地位模糊,没有统一标准
本报讯记者王晓云、实习生张逸菁报道:“2007全国公职律师理论与实践研讨会”昨天在穗举行。时逢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新的《律师法》,来自全国15个试点城市的律师共聚一堂,针对公职律师的职业性质、待遇、出路等问题进行激烈碰撞。
自司法部1994年7月首次提出建立公职律师的设想以来,很多省市开始进行试点工作。各地都因地制宜地进行自我探索,出现了“四大管理模式”:广州模式、厦门模式、扬州模式、周村模式。
“分散在政府部门的岗位公职律师有着双重身份,既是公务员又是律师,与现行的《律师法》‘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的规定相冲突。”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进喜指出,这是公职律师的最大矛盾,必须在修改《律师法》时明确公职律师的法律地位。
成都的刘申明律师感慨地说:“可能还没有哪一个人在自我介绍时会说‘你好,我叫×××,是公职律师’。公职律师缺少政治地位,没有发展动力。”他笑说,公职律师成就感不高,有时要看领导眼色办事,很难体现职业的激情,期待修改《律师法》能赋予其更多的自由度和权利。
“公职律师的概念到目前都没有一个统一标准,我们急需一个统一的法律概念来明确大家该如何做,将来的出路又在哪里。”“厦门模式”的代表贺菊英表示了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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