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周报记者 文峰 文/图 |
一起扑朔迷离的“假讯问”案
“早知这样我就不包‘二奶’了。我对不起自己的老婆。”2007年6月5日,对于湖南郴州的盘少成来说,又是一个让他蒙羞的日子。这天,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他和妻子邱石莲的再审申请。这就意味着,邱石莲被法院认定构成故意伤害罪。
4年前,盘少成的“朋友”伍小英,以邱石莲故意伤害她为由将其告上法庭。原本一起简单的案件,却因伍小英是否是盘的“二奶”、几名自称是“民警”的调查人员、关键目击证人的“反水”等因素,从而变得扑朔迷离起来。
目前,盘少成和邱石莲正在收集证据,准备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
一个小老板的悔悟
“我要以自己的亲身经历,告诫那些浪子们回头是岸。”6月5日,在郴州市张家巷某小学门前的一家小玩具店内,盘少成猛吸一口手中的廉价香烟后说。以前,拥有不薄家产的他抽的都是比较贵的香烟,像这种便宜烟是从不抽的。
盘少成与离异少妇伍小英是数年前相识的。“那时我跟她住在一起,别人都知道我和她的关系。”盘少成称,当时他正准备与妻子邱石莲离婚,再与伍小英重新组织家庭。
听说丈夫要与自己离婚是为了伍小英,邱石莲曾经找过伍“理论”。“这是我们当时的离婚报告。”邱石莲向记者出示了一份调解离婚登记表。她和丈夫在上面都签了字,时间为2002年6月2日,距后来邱与伍发生冲突不过15天。
一场两个女人的厮打
现年43岁的伍小英,初中文化,一身浅色连衣裙的“清爽”打扮,给人一种城市白领丽人的感觉。伍小英原在郴州市苏仙区粮酒副食品公司工作,几年前下岗后靠做些小买卖赚钱。
“我根本就不是他的‘二奶’。他是在造谣。”伍小英再三向记者否认她与盘少成曾是情人关系。
伍小英讲述了5年前她与邱石莲那场冲突的全过程:2002年6月17日上午9时许,伍小英与同事王晴到郴州市北湖区教育局联系业务时,在路上遇到邱石莲,双方随即发生口角。当她准备离开时,邱从后面用伞猛打其头部,使她摔倒在地。随后,邱石莲又用凉鞋打她,用脚踢她,她当场昏倒在地。后来她住院治疗13天,花掉医疗费8018.4元。
“是她自己跌倒的,我没有打伤她。”邱石莲一再否认自己曾经打伤伍小英,并称伍小英是在与她的厮打中自己跌倒在地受伤的。
几个身份特殊的“调查员”
一起说法不一的纠纷,随着几个身份特殊的“调查员”的出现,变得更加复杂起来。
“我以为他是警察,所以就签字了。”邱石莲回忆当时接受调查的情况时说,2002年6月26日,自称是苏仙派出所民警的何盖世找到她和丈夫。一番询问后,何盖世让其签字,并以“不签字就抓人”相威胁,她只好没有看询问记录就签了字。
记者看到了那份盖有苏仙派出所公章的“询问记录”。“我就抢她手上的鞋,用鞋在她头上打了两下。”上面如此写着邱石莲的供述。
第二份笔录是2002年7月2日的。在苏仙派出所,“调查员”何盖世、何明涛对目击者王晴进行了“询问”。“看见那个女的咬伍小英的手……脚踢在伍小英的左腰上。”在这份盖有苏仙派出所公章的笔录上,王晴如此回忆那场纠纷的情景。而在2002年9月13日,“调查员”邓立岗、李芳清又在苏仙派出所对王晴进行了“询问”。(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
然而,对何盖世、邓立岗等人的身份问题,盘少成和邱石莲表示怀疑。后来苏仙派出所也证明:“邓立岗等人是光明法律事务所工作人员,不是我派出所的工作人员。”
苏仙派出所一民警则向记者证实,当时派出所与司法局有合作协议,允许一些法律事务所“进驻”派出所,专门调解民事纠纷,这些人员并非派出所人员,更不能假借民警身份从事任何活动。
一个六条证据的“铁证案”
2003年5月19日,伍小英向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法院依法追究邱石莲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赔偿其住院治疗费、法医鉴定费、误工费及名誉损失费等共计5万多元。
8月3日,苏仙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经过调查和审理后,法院认定邱石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邱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赔偿伍小英13093.78元。
苏仙区人民法院之所以认定邱石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主要有6条“证据”,其中包括“目击证人王睛等人的证言”、“何盖世等人向法院出示的笔录”。由于这些笔录上盖有当地派出所的公章,法院视其为“警方出具的证据”。
邱石莲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3年12月28日,郴州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邱石莲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在此期间,主要目击者王睛的证词突然发生了变化。2006年10月18日,法院工作人员再次对王晴进行问话的笔录中,王晴称她并没亲眼见到邱石莲将伍小英打伤。
2007年6月5日,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驳回邱石莲的再审申请,维持二审裁定。盘少成对此表示不解:“证人前后矛盾,为什么法院还是维持原判?”
6月6日,记者与参与此案调查的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的一名负责人取得了联系。对方表示,虽然目击者王晴的证词稍有变化,但这只是一个证据,不足以破坏整个证据链。他们是以多个证据定的此案,做出如此判决并没有错。当记者问到法院为何仍采信了那几份笔录时,对方称要得到法院领导的允许才能接受采访。
随后,记者来到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但该办公室一位负责人同样婉拒了记者的采访要求。
律师观点
“调查员”笔录
不能做有效证据
湖南三湘律师事务所边均福律师认为,在本案中,邓立岗等人不是派出所工作人员,不能以侦查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参与案件的侦查,其所制作的调查笔录也不能认定为警方出示的证据,在判决时不能认定为有效证据对被告人定罪量刑。
边均福建议被告人在寻找到新的证据后,再向有关部门申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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