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黄蕾通讯员张左)一对夫妻到公园游玩,因公园设施质量问题,造成妻子左胫腓骨骨折,而公园却推卸责任。近日,在南京玄武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该夫妻终获得赔偿。
不久前,李士兰与爱人一道去玄武湖公园游玩,在台城解放门购买门票进入公园。
经医生拍片检查,确认李士兰左胫腓骨下段被摔成开放性骨折,李士兰家人四处筹借3000元治疗费,但医院手术和住院费还需要20000元。这笔款对一个低保家庭来说是既拿不出又借不到,与玄武湖公园管理处协商,请求先拿出20000元钱让李士兰做复位手术。但玄武湖公园管理处怀疑李士兰是否是购票入园,以此为由,拒绝李士兰家属要求赔偿的请求。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李士兰委托其爱人袁显华,向玄武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玄武区法律援助中心,在接受李士兰家人申请法律援助后,及时审核批准并指派兰园法律服务所主任(法律工作者)王德怀,依法为其代理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将玄武湖管理处告上法庭。在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玄武湖管理处辩称,因九华山湖底隧道施工,玄武湖东南湖进行了干湖,因此原告在没有门票的情况下是可以进入被告公园内的。现原告不能提供公园门票,而原告摔伤的地点是须购票进入的,故被告对原告摔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李士兰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怀,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了代理意见:原告有充分的证据证实在被告公园内受伤。首先,原告因被告公园护栏不牢而摔倒致腿部骨折;其次,原告摔伤第一时间是其他游客拨打110报警电话,所称地点就是在被告公园;再次,出警人员是被告公园内的公安派出所民警,有接处警记录。在庭审质证中,原告向法庭提供了现场目击证人到庭作证,该证人证词详细地描述了这起人身伤害的时间、地点及原因,有力证实了被告对原告的受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被告辩称原告未购票入园,所以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事实是原告购票入园后将门票放进钱包内,原告摔下堤岸时钱包也一起落下,因急于救人,结果钱包连同钱包内的入园票据一起丢失。代理人认为,不论原告是否购票入园,被告经营的公共游乐场所,其设施应当完好,足以保证人身安全。法律规定,公共场所设施的缺陷问题造成人身损害的,由经营者、管理者、建设者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原告的诉讼请求理应得到法庭的支持。
本案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作为经营公共游乐场所的企业法人,对进入其经营场所内人员的人身安全负有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据此,被告玄武湖管理处对原告李士兰未尽到合理限度内和安全保障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予以支持。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原告李士兰代理人的诉求,并依照有关法律,一审判决玄武湖管理处一次性赔偿李士兰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共计21795.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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