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台湾网6月30日消息据台湾《中国时报》报道,针对陈水扁依据台“大法官”的“释宪文”,日前声请发还有关支付“公务机要费”的全部单据。台检方认为陈水扁的声请,是误依“释宪文”声请发还证物,因为相关证据是由侦查检察官,先前依照相关规定取得,是本案审理的必要证据,仍有留存必要,应待案件终结后再行发还。
检方认为,陈水扁办公室提出的证据资料,是在“释宪文”公布前,属于陈水扁“已提出之信息”,自应依“释宪文”内容,视陈水扁是否已依“机密保护法”核定信息机密等级和期限,决定是否依机密相关程序审理,并没有适用“释宪文“中所指,未来由“立法”增订法规,得否拒绝提出,或在“立法”前由陈水扁释明是否可拒绝提出的余地。
再者,扣押的证据是由检察官依规定,由陈水扁办公室自愿提供或由陈水扁自动提出,并非检察官发动强制措施取得,自然不必取得搜索票。
台检方还指出,本案证据经合议庭查明,并没有依“机密保护法”39条规定,在施行后两年内重新核定机密等级,应视为解密。陈水扁甚至还曾召见“立委”、媒体名嘴阅览这些资料,显然也不认为有保密的必要,故应等全案审结再发还。
台北地方法院是在28日收到陈水扁的声请状的,“公务机要费案”承审合议庭,认为陈水扁的声请,是诉讼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昨日送请分“声”字案处理,并决定发函陈水扁之妻吴淑珍等四位被告以及律师团表示意见后,再作成是否发还的裁定。
台媒还指出,陈水扁提出的五日内发还证据,是在7月3日届期,合议庭送请分案处理,加上发函和等候回函的函文旅行,再扣除周休二日,从时间上推算,势必超过陈水扁提出的五日内发还要求。(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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