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台湾网6月30日消息陈水扁办公室29日宣称,前“查黑中心”检察官陈瑞仁取走的“公务机要费案”相关物证,从未获得陈水扁同意,要求台北地方法院依相关“司法解释”返还相关物证给陈水扁。对此,陈瑞仁表示,一切证物均由陈水扁方面自行提出,侦讯时也提示给陈水扁过目。
台湾“中央社”29日引述陈瑞仁的话表示,陈水扁办公室有关“公务机要费案”的相关物证,前“查黑中心”主要有三个取得过程。第一批是去年7月19日的函调,他在7月28日前往陈水扁办公室制作会计长笔录时当场取回。
陈瑞仁说,第二批是去年7月31日的函调,他当天亲自持函到陈水扁办公室取回所调证物;其他物证则是陈水扁在两次应讯时当庭提出。前述两次函调,过程均非常顺利。
至于陈水扁方面提到,对于提供证据“如果不同意或不配合,将有下一步动作”,遭到陈瑞仁否认。他说,自己内心虽然有“遭拒后向法院声请搜索”的准备,但没说过这样的话。
陈瑞仁强调,两次函调所取得的部分证物,他在请教陈水扁问题时,也都提示给其过目,陈水扁当时并没有任何异议。(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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