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员勇斗歹徒被刺身亡却拿不到补偿》追踪
新快报讯(记者 黄琼 尹辉 实习生 马美娟)擒贼遇刺牺牲已一年多,但烈士吴炳军的遗体却仍在茂名市殡仪馆放着——因为其治安员的身份不被认可,他生前所在派出所拒绝对其发放死亡抚恤金,丧失生活来源举步维艰的家属只好将电白县公安局告上了法庭。
非在编在册人员无抚恤金?
2006年1月17日晚8时许,电白县沙琅镇治安联防队第三组组长吴炳军与两位同事驾摩托车巡逻时,路遇一偷窃男子,在追捕过程中被该男子用利刃刺穿下腹牺牲,年仅25岁。7天后,歹徒黄昌儒在东莞被抓获,后被判处死刑。去年9月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正式追认吴炳军为革命烈士。
吴炳军牺牲后,电白县公安局以“其不是电白县公安局的在编在册人员”为由,拒绝为吴的家属支付工亡抚恤金。双方为此僵持不下。去年12月14日,吴炳军家属向电白县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同时向法院申请要求电白县公安局赔偿死亡赔偿金、抚养费及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200余万元。后电白县劳动局经仲裁确认吴炳军与电白县公安局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电白县公安局不服,随之向电白县法院起诉。一审法院对双方事实劳动关系不予认定。
终审申诉意义重大
吴家人对此不服,向茂名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随后,双方就吴炳军与电白县公安局的劳动关系是否成立进行激烈辩论。
茂名市中院经审理认为,作为电白县公安局派出机构的沙琅派出所,向吴炳军发放了盖有沙琅派出所公章的工作证,其业务是电白县公安局的组成部分。而吴炳军是该派出所聘用的治安队员,其日常工作是协助沙琅派出所开展治安巡逻、维护当地治安秩序,其每月工资也是经沙琅派出所审核后从治安联防费中开支,双方虽然没签订劳动合同,但受电白县公安局沙琅派出所的劳动管理,从事其安排的劳动,并按月领取劳动报酬,双方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这些情况符合劳动部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的相关规定,据此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根据这一判决,烈士家属可以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赔偿要求,并还可以凭此判决向电白公安局要求抚恤金赔偿。
一名法律专业人士表示,此案具有重大示范意义,目前广州有数以万计的治安联防队员,此案的判决可以说“给他们吃了颗定心丸”,让他们在治安维护方面没有后顾之忧了。
(敏华/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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