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6月30日电 “大法官”针对“总统刑事豁免权”作出第六二七号解释后,“国务机要费”案昨天首度开庭,检辩各自解读解释文而激烈攻防;律师再次要求停审,但遭合议庭驳回,裁定本案继续审判,但不公开审理。
据台湾《联合报》报道,陈水扁前天提出书面声请,指“国务机要费”案有关“总统”及承“总统”之令执行相关“外交工作”或运用“国务机要费”的人员所作的供述,有造成“国家安全”危险的疑虑;合议庭决定尊重,决定不再公开审理。
昨天庭讯开始即陷入程序之争。合议庭本欲讯问唯一到庭的证人张维嘉,但律师“阻止”,主张依“大法官”解释,本案应停止审理。检方则认为应先问完证人,再来讨论“大法官”解释文意旨的问题,合议庭因而休庭评议。
复庭后,审判长蔡守训裁示,依解释意旨,本案无停审事由,应继续进行,且被告不能以“总统”声请返还扣押物的事由,要求停审。
合议庭早在本月二十日即已函询检辩,要他们就“大法官”六二七号解释表示诉讼程序或证据能力的意见,但双方选择在法庭上“见真章”。
律师李胜琛表示,解释文虽指“宪法”规定的“刑事豁免权”止于陈水扁一人,但检察官在本案却把陈水扁当作实质被告侦查,其它被告是依据陈水扁之命行事,法院应确定起诉是否“合宪”;又依解释,陈水扁的“机密特权”为“宪法”:层次,若不停审,等于架空其权。
李胜琛认为,合议庭不停审也没关系,但至少应退回到准备程序,依解释文精神重新检视卷证的证据。
由张熙怀主任检察官领军的检方五人小组提出多项意见反驳,指“大法官”解释明示只有陈水扁享有“刑事豁免权”,其它四名被告不适用,起诉合法“合宪”。
检察官也认为陈水扁在检方制作的侦讯笔录具有证据能力,因侦讯过程未损伤或干扰其行使职权,符合解释文意旨。另外,本案侦办过程中,发生勾串“甲君”伪证、隐匿证据等事由,检察官就讯陈水扁,属于解释所指的“必要的证据保全”而“合宪”。
检察官强调,本案卷证属陈水扁已提出的资料,且到目前为止,扁还未依“国家机密保护法”的规定核定为“国家机密”;而就算现在要核定也无效,因依“国家机密保护法”规定,本案六项“外交”工作应在项目当时的三十天内核定,不能事后核定。
检察官认为,即使卷证有极少数内容涉及“机密特权”,也只限于陈水扁本身的陈述、提出的信息;其它部分,如种村碧君等人的笔录,都不在陈水扁享有的“机密特权”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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