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王浩
车主伪造汽车行驶证,致使购车人无法进行汽车年检、更名过户。近日,购车人张先生将汽车车主崔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取消双方的车辆买卖合同。道里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判决,判处车主返还购车人全部购车款。
据原告张先生讲,2006年9月16日,他从崔某处购买了一辆车牌号为黑R524××红色捷达轿车。双方于当日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车辆总价款为近3万元。张先生于协议签订之日向崔某交纳了全部购车款。2006年12月,张先生去北安农垦交警队检车时,被交警部门告知此车的行驶证等均系伪造,无法检车和更名过户。为此,张先生多次找崔某理论,可崔某拒不承认事实也不承担责任。无奈,张先生一纸诉状将崔某告上了法庭。他认为,崔某故意隐瞒出售车辆证照的事实,致使他购买的车辆无法检车和过户,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故要求解除双方的车辆买卖协议,返还他全部购车款。
针对张先生提出的诉讼请求,被告崔某辩称,自己并没有隐瞒该车辆的原车主姓名,并且告知过张先生该车无法更名,张先生是在自愿的情况下购买的车辆,且该车辆的行车证合法有效,已经通过了年检。同时,双方也约定在购车当日中午12时后,该车发生的纠纷与自己无关,故张先生应当履行合同,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另外,张先生使用该车辆多次与其他车发生碰撞,并且使用了7个月之久,他不同意张先生要求退还全部车款的诉讼请求。
经道里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张先生与崔某的购车协议真实,协议标明该车性质为非营运车辆,双方交款提车后,崔某同时将该车的机动车行驶证提供给张先生,但协议对该车的更名过户等办理相关手续的问题未约定。张先生购车后到北安交警大队进行年检时被告知该车行驶证系伪造,并被交警大队收缴,致使该车不能年检。崔某向法院提交了原车主的行驶证,但该行驶证表明车的使用性质为出租客运,与崔某在签订协议时提交给张先生的行驶证不符。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因签订协议时被告提供给原告的机动车行驶证系伪造,致使该车的相关手续不能办理。被告在与原告进行买卖交易时隐瞒了事实真相,存在欺诈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道里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车辆买卖合同无效;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全部车款;原告同时将红色捷达车退还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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