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李琳)《陕西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今起正式实施,这也是我国首部地方电力综合法规。该《条例》明确规定,发生窃电行为,由县级以上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处应交电费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并补交电费;胁迫、指使、协助他人窃电或者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电力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十一五”期间,国家将投资近400个亿的巨额资金加强陕西电力建设,因此,通过立法为电力建设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非常必要。但长期以来,在电力生产运行中,存在着不容忽视的电力设施屡遭破坏、盗窃电能案件频发的情况,如去年渭北电力设施遭偷窃案件造成区域大面积停电,这些违法行为引发了大量停电和人身安全事故。
7月1日起实施的该《条例》规定,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或者其他用户的用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绕越用电计量装置用电、故意损坏用电计量装置用电、故意导致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用电、使用非法充值的用电充值卡用电、使用窃电装置用电等8种行为视为窃电,实际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按照180天计算,每日窃电时间电力用户按12小时计算,照明用户按6小时计算。用电检查人员进行用电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用电检查证》。由县级以上电力行政部门委托的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监察机构查处各种电力违法行为,对投诉、举报应当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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