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
(青法研记者车文斌)窗台过低,不加防护栏致人伤亡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昨日,记者获悉,青羊区法院判令一家因窗台过低,致病人坠楼死亡的医院赔偿死者家属8.7万余元。
去年10月,徐女士到八宝街附近的一家医院就诊,当月24日,医院通知徐女士及其家属办理出院。就在一家人准备为病人康复庆贺时,悲剧发生了。当天上午11时许,徐女士上厕所时,突然从病房内的厕所窗台坠楼身亡。事后,死者家属发现,厕所的窗台离地面高度仅77.8厘米,远远低于正常高度,人站在窗台前,有坠楼危险。而且,因医院疏忽,没按规定采取防护措施。对此,死者家属认为,病人是因厕所窗台不达标才坠楼身亡,医院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于是将医院诉至青羊区法院,索赔20余万元。
庭审中,医院反复辩解自己没有责任。医院认为,死者是自己跳楼身亡的,她作为一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理应对其自身的过失行为负责,因而不同意赔偿。
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双方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死者是意外坠楼还是跳楼自杀。不过,国家对窗台的高度有明确的规定: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90厘米的,应有防护措施。可是,该医院在窗台高度低于90厘米的情况下,防护措施不当,存在一定过错。法院还认为,案发时,徐的家属并没有在医院陪护,在监护和护理方面也存在一定疏漏。最终,法院判决,该医院因窗台过低为惨剧的发生承担50%的责任,判令其赔偿死者家属8.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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