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法规 安电子眼须备案不得侵犯公民隐私 涉及隐私的要采取保密措施
警方即日开查全市电子眼
根据规定 单位违规安装处罚上限为3万元 个人擅自安装处罚上限为1000元
本报讯 即日起,北京警方清查全市电子眼,对违规安装电子眼的单位处罚上限为3万元,个人擅自在公共场所安装探头将被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警方介绍,此次清查根据4月1日实施的《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该办法对电子眼安装部位及违规安装处罚等都做了明确规定。其中重点单位、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重要的交通枢纽、重要城市基础设施及法律法规规定的重点区域5大类、40多种单位和区域需要安装公共图像信息系统,设置的电子眼必须向公安机关备案,不得侵犯公民个人隐私;对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图像信息,应当采取保密措施。
同时,安装了安防设施的单位,一旦发生重特大刑事案件,但公共图像信息系统失效的,将被倒查责任,当事单位和负责安装维护安防设备的企业均将被依法追究责任。
即日起,警方根据这些规定,清查全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从安装、使用和维护等方面进行重点监督管理。除发现个人擅自在公共场所设置摄像头将被处罚外,内部单位探头擅自“外窥”的,也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也将分别被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到2009年,北京所有监控探头都将具备图像储存和图像清晰功能,有关电子眼的安装维护员以及全市安防设施监控中心值机员上岗前都要进行严格的培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安装维护员”将作为一个职业被列入职业分类大典。
记者 张盈 通讯员 张永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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