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日,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了辽宁省公安厅“1.11”专案之一的冬海波涉黑团伙案,法院认定该涉黑团伙38名被告人共涉嫌16宗罪名,其中被告人冬海波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故意伤害罪、偷税罪、赌博罪、高利转贷罪、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行贿罪九项罪名被决定执行无期徒刑,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驱逐出境。
王建伟等37名被告人因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等相关的15项罪名被分别判处1年至2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冬海波以提供经济资助等手段收买、利用被告人夏元庆、王建伟等骨干成员及其他成员,组成结构紧密、分工明确、人数众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以被告人冬海波为首,在其组织、指挥或亲自参与下,以暴力、威胁和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故意伤害、组织卖淫、聚众赌博、高利转贷等违法犯罪活动,非法聚敛大量财富,并以其攫取的经济利益为支撑,继续实施更大规模、更加严重的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被告人冬海波在其个人及其组织成员因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遭受查处后,通过行贿等手段与司法人员建立联系,进行贿赂、腐蚀,从而为其本人及其组织成员的非法活动提供便利和非法保护。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作者:铁岭宣)
(责任编辑:陈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