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认自己作弊 大学生将母校告上法庭
晨报讯 (见习记者 王旭东) 大学生王某在期末考试时被学校认定作弊,校方未通知学生本人,遂宣布将其开除,王某看到媒体关于类似事件的相关报道后找到律师,代理其将自己的母校告上了法庭。
王某是我市甘井子区某大学的一名学生,2006年7月14日,王某在校进行高等数学考试,同日,其所在大学以王某考试作弊(替考)为由对王某做出开除学籍处分。王某对自己被开除学籍并不知情,后来经同学传言,才知道自己已被学校开除,遂找到学校,但校方未对此事给予其任何答复。在校方的催促下,王某于同年九月办理了退学手续,离校。
庭审中,校方认为自己所做的处分正确,因其已按校规规定在网上公告处分,程序应属合法,该处分应被维持。原告代理律师、辽宁元明律师事务所牟飞认为,被告未依法举出确凿证据证明原告确实存在作弊行为,且在原告退学时,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手续是"退学证明",而不是开除学籍的证明,开除学籍和退学在法律上属于截然不同的两个法律概念,法律对其做了不同的规定,校方行为应属滥用职权的行为;被告未按法律规定出具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只按其校规的规定,在网上做了公告,该行为明显违反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同时校方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公告的真实性,但其未向法庭提供;另外被告对原告做出开除学籍的处分时,当日考试,当日处分,时间仓促,其向法庭出具的书面处分决定中,也未依法告知学生有申诉权,种种迹象表明学校未按法律规定在做出处分前给原告陈述、申辩权;校方出具的校长会议记录显示,校方是先做的处分决定,后补的校长会议,此举明显法律规定的"在做出处分前,开校长会议"的强制性规定;且校方没有在法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自己做出该处分的职权依据和履行了相关程序的证据。综合上述因素,请法院撤销处分。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包括三个方面,首先,本案是否属于行政诉讼案件;其次,原告是否存在作弊行为,第三是被告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法院明确,因本案系行政诉讼案件,故法庭的审理以被告举证,原告质证为主。并要求被告依法举出相应的证据证明自己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正确的,且符合相应的法律程序规定,否则学校将承担败诉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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