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越大,越要加强管理,越要绷紧接受监督这根弦——这是我们看了审计署6月29日发布的三峡水利枢纽工程审计结果后的感受。
审计署发布的审计结果公告,在充分肯定三峡工程投资控制和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较好等情况的同时,也指出了三峡工程建设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如规避招标和违规转分包,在48个中小合同中,有21个未招标,金额3.13亿元,查出施工单位违规转分包8.65亿元;对监理单位审查不严,抽查6家监理单位1448名监理人员,其中740人没有监理资质;管理不细,因结算管理和合同管理不够严格增加建设成本4.88亿元;违规用地,未经批准将306亩建设用地用于开发经营。
仅从审计结果,我们不能断定三峡工程建设存在腐败问题。不过,研究近年来一些领域尤其是工程建设领域发生的腐败案件,不难发现:工程发包、资格审查、资金管理、国有资产处置,往往是腐败易发多发环节;规避招标和违规转分包、资格审查不严、管理不细、违规处置国有资产,往往诱发腐败甚至职务犯罪。所以,加强这些环节的监督,是预防腐败甚至职务犯罪发生的重要工作。
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是推动国家廉政建设的重要手段。但不可否认,审计监督基本上是一种事后监督——是事情发生后,一项工作进行一段时间后特别是完成后,实施的一种经济上的监督。它不能和事情的发生过程、工作的实施过程同步,总有一种滞后性。如审计署对三峡水利枢纽工程的审计结果,就是在违规情况发生后得出的结论。
审计监督在预防腐败方面存在的这种局限性,需要其他监督部门发挥自身的职能作用来弥补,从而形成监督的合力,共同预防腐败。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这些监督有党内纪检监督、行政监察监督、检察司法监督等等,尤其是纪检监察监督,可以在一项工作刚启动时、在进行中,就同步介入,开展专项预防。如果早打招呼、早提醒,防患于未然,而不是事后再去监督,效果可能会更好。
实践表明,各地的一些重点工程建设,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是能够介入开展同步预防、专项预防的,而且也取得了一定的实效,确保了“工程优质、干部优秀”。但对一些关系全国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超大工程,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介入的不多,甚至很难介入。如去年西部一项超大工程竣工后,媒体请当地有关部门介绍一下在这个工程建设中开展预防工作的经验,对方的回答是,他们根本就介入不进去。
工程越大,国家投入的资金就越多,涉及的管理部门、管理人员也越多。这样的工程就更需要监督,如此才能保证国家资金不被滥用,参与的干部清正廉洁。就像三峡工程,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投入大量资金。截至2005年底,已累计筹集建设资金1220.31亿元。如果出了问题,资金上可不是小数目,造成的损失也不会小。因此,需要有关监督职能部门介入这样的超大工程,早日开展预防腐败工作。如果等到出了问题再介入调查,可能就晚了。而工程的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的领导干部,更需要清醒地认识到,来自职能部门的监督预防,对工程建设是一种支持,对参与建设的干部更是一种爱护,所以还是虚怀若谷,欢迎监督、接受监督为好!(王治国)
(责任编辑:黄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