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人炒股赔3万 一审判令代理人全部赔偿
记者邵振纲 通讯员侯军勇 刘娜代人炒股,结果赔了。作为代理人,有赔偿的义务吗?
昨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询问了一起欠款纠纷案。
老太委托他人炒股赔了3万元
登封市民陈玉芬今年65岁,数年前渐渐迷上了炒股。2002年年底,陈玉芬在证券交易所无意间结识了“股票老手”郭新利,几次接触后,陈玉芬觉得郭很懂行,于是,把手中的3万元交给对方,委托他炒股,双方签了一年的委托协议。
2003年7月,陈玉芬见自己的股票没赚到什么钱,便提前中止了与郭新利的合作,并将自己持有的长远股份的股票从账户中撤走。就是长远股份的股票,让陈玉芬损失了3万元。
陈玉芬认为,这只股票是郭新利买的,也一直由他运作,出现了损失他自然要负责。2004年年底,经过协商后,郭新利向陈玉芬出具了一张“欠股票款3万元”的欠条。
一审判令代理人赔3万元
拿到欠条后,陈玉芬多次找郭新利索要欠款未果。2006年12月,陈玉芬将郭新利告上了法庭。
郭新利称,陈玉芬违背协议,先是私自取走股金,又将股票自行转走,亏损3万元的过错应由陈玉芬自己承担。
那3万元的欠条是怎么来的呢?郭新利解释说,打欠条前,陈玉芬表示将继续委托自己炒股,把这3万元弥补回来。但欠条写过后,陈玉芬没再委托自己操作股票,那么这张欠条应属无效。
郭新利还反复强调,这张欠条写的是股票欠款,应和普通欠款相区分。
一审法院认为,欠条是证据,法院予以支持。郭新利认为欠条是在陈玉芬的欺骗下写的,但不能拿出证据,所以欠条具有约束力。2007年3月,法庭判令郭新利10日内归还陈玉芬3万元。
二审再起波澜
郭新利对判决不服,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昨日法庭询问中,郭新利否定了一审的部分观点,认为欠条中的3万元是陈玉芬账户中股票亏损后剩余的市值,并非欠款,要求法庭撤销一审判决。陈玉芬则认为,如果郭新利不欠款,就不可能出具欠条。因此,要求法庭维持原有判决。
因双方未能达成调解,法庭将择日开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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