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砖窑案第一被告否认“故意伤害”
一审开庭距案发仅月余,窑主被控非法拘禁一项罪名
“我没故意伤害” 起诉书有不对的地方,我没有故意伤害。没有吩咐手下看守打民工,即便逃跑的民工被追回时也没打人。
——包工头衡庭汉
“我有立功表现” “立功表现”主要有两点,一是协助警方抓获了打死刘宝的赵延兵,另外一个是他出了公安机关的办案经费,后派出所已退还(这后一点理由,导致旁听席上的笑场)。
——黑砖窑主王兵兵
本报讯昨日上午,轰动全国的山西洪洞县“黑砖窑”案如期在临汾中院一审开庭审理。据临汾市检察院起诉书,包工头衡庭汉、打手赵延兵、刘东升等3名被告被控涉嫌非法拘禁和故意伤害两宗罪,“黑砖窑”窑主王兵兵和包工头衡庭汉的儿子、打手衡明阳被控非法拘禁一项罪名。
此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仅有两名受“黑砖窑”所害的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其中,来自河南省巩义市外沟村的张银雷索赔61万元,而另一受害人申海军仅索赔1.7万元,且未将王兵兵列入民事被告。
自5月27日事发,从拘留、逮捕到庭审,仅用了30余天。“大概是觉得长痛不如短痛吧”,张银雷的辩护律师认为,“黑砖窑”案的处理速度可谓非常之快。
站在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被告席上,衡庭汉否认自己犯有“故意伤害”罪,而王兵兵则声称自己有“立功表现”。8个多小时的庭审中,衡庭汉在工人刘宝之死问题上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成为最受争议的话题。法官并未当庭宣判。
昨日旁听席上坐着四五十人,其中包括庭审当事人的亲友,还有对此事感兴趣的市民,很少有记者参加庭审。
此次庭审为公开庭审,按照临汾市中院公告,除5种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被剥夺政治权利和受到监视居住等限制的人、携带危险物品者)之外的任何公民都可持有效证件参加庭审。但在庭审前一天,本报一位记者电话咨询法庭,获得的答复是,不许记者参加庭审。
庭审现场严格防范记者,本来旁听证上只是禁止公民未经允许的“录音、摄像和摄影”,但笔录也被审判长严格禁止,一位旁听者即因文字记录而被驱出法庭。
昨日下午,记者在安检门口听到一位法警在对讲机内接到指示:“不准×××记者进来。”而新华社一位记者也被阻在安检门外。
今年5月27日,山西洪洞县公安局在一次专项行动中,在广胜寺镇曹生村查处一起由黑恶势力操纵的非法用工、强迫劳动的恶性案件,由此引发了山西展开大规模的“打击黑砖窑、解救被拐骗农民工”行动,山西黑砖窑事件因此成为了各界关注的焦点。
庭审焦点1
黑砖窑主自称有“立功表现”
称协助警方抓获一打手,并出了办案经费 在起诉书中,王兵兵被列为第四被告,他涉嫌的罪名只有一项:非法拘禁罪。
只有小学文化的王兵兵今年34岁,他的父亲是洪洞县曹生村的村支部书记,做过两届洪洞县人大代表。今年6月11日王兵兵被刑事拘留时,涉嫌的罪名是强迫职工劳动罪,但在一周后被批捕时,罪名改为非法拘禁罪。
公诉人并未指控王兵兵涉嫌故意伤害罪,虽然检察机关认定,王兵兵和赵延兵等人一道将被打死的刘宝埋在砖厂背后的山坡上,起诉书上也指控其“明知衡庭汉等人非法拘禁和故意伤害民工的犯罪行为,并积极参与殴打民工和追找逃跑民工”。在庭审现场,也有被告人称王兵兵动手打过民工。
在刘宝被打致死一事上,王兵兵辩称,他听说刘宝死了之后,即问因何而死,得到的回答是,不知因为什么死的。他还去刘宝尸体前远远看了看,没看出伤痕。就和民工一起动手把他埋了。公诉人质问他,意外死亡发生后为什么没有报警,并对他不知刘宝死因的说法表示难以相信。而面对公诉人对一些事实的询问,王兵兵连说了十余个不知道。
王兵兵家就住在砖厂边,和生产车间不过50米,和民工宿舍不到200米。他可以看到砖厂的生产状况。按他的说法,他多的时候一天去砖厂三四次,少的时候一两天去一次。公诉人认为,他显然清楚砖厂非法拘禁民工的总体事实。王兵兵不仅参与了拐骗民工,而且也参与了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和殴打他人,构成非法拘禁罪。
有媒体质疑,官方公布的解救名单显示,年仅14岁的河南儿童陈成功也在被奴役之列,而检方对虐待儿童的罪名只字未提,拐骗人口的罪名也不在起诉范围内,令人遗憾。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何帆认为,不以此二罪名起诉五被告并无不妥。
据有关法规,虐待罪是指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行为。对拐卖的定义则为: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犯罪行为。如果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并不是以出卖为目的,例如,是为了奸淫、收养、奴役、强迫卖淫等目的,则可能构成其他犯罪,不构成本罪。
王兵兵在为自己辩护时,希望法庭考虑自己具有“立功表现”而从轻量刑。他说的“立功表现”主要有两点,一是协助警方抓获了打死刘宝的赵延兵,另外一个是他出了公安机关的办案经费(后派出所已退还)。这后一点理由,导致旁听席上的笑场。
庭审焦点2
包工头称,从未吩咐手下打民工,即使逃跑也没打过
否认伤害罪被儿子揭穿 公诉人将包工头衡庭汉列为第一被告。剃了光头的衡庭汉此前被单独关押在临汾市古县看守所内,而黑砖窑主王兵兵等其他4人则被羁押在洪洞县看守所。衡庭汉是此次惟一未穿囚服出庭的被告人,也是5名被告中惟一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表示不认同的人。
350元“买”一个民工 衡庭汉是砖窑厂的包工头,砖窑厂的“大老板”是王兵兵。衡庭汉于2006年正月经人介绍承包了王兵兵的砖厂,通过手下民工的劳动,从王兵兵那里拿360元/1万块砖坯的报酬。衡庭汉在法庭上称,他以350元的中介费“买”民工的钱都是王兵兵所出,王有一次还和他一起前往西安火车站以这种方式“买”了三个民工。
起诉书称:砖厂于2006年3月开工后至2007年5月27日间,衡庭汉为防止民工逃跑,先后雇佣被告人赵延兵、刘东升、衡明阳、赵丰弟(另案处理)等人为看守,负责看守民工,并指使安排看守人员如发现民工有偷懒不干活或逃跑的,可使用暴力进行殴打。砖厂生产期间,民工每天干活时间长达16个小时左右,晚上民工都被锁在一个大工棚内,连出去上厕所,都有专人跟踪看守,上完厕所后又把门锁上。为提高砖厂的生产量,在砖窑刚灭火,砖还没有降温的情况下,衡庭汉等人就硬逼民工去背砖,致使多名民工受伤。
“起诉书有不对的地方,我没有故意伤害。”衡庭汉辩称,他没有吩咐手下看守打民工,即便逃跑的民工被追回时也没打人。因为手下的赵延兵喜欢打人,他和王兵兵还多次打骂过赵延兵。
但被告之一、衡庭汉的儿子衡明阳在法庭上指证自己的父亲经常打人。被告之一赵延兵也说,“衡庭汉和我说过,干活不老实的民工,说一两次不听,第三次就动手。”
最严重的一次殴打,导致砖窑厂一名民工死亡。起诉书上称,2006年农历腊月的一天上午,陈志明(另案处理)以民工刘宝干活慢为由,指使赵延兵殴打刘宝,在追打刘宝的过程中赵延兵用铁锹打击刘宝的腰部和头部,将刘宝打倒在地,刘于第二天在工棚内死亡。
衡庭汉认为自己不应在此事中承担刑事责任。他说自己在刘宝死亡3个月前已回到河南老家。一天晚上接到窑主王兵兵电话,说刘宝死了,让他回去一趟。衡庭汉20分钟后与陈志明通了电话,问尸体放哪里了?陈志明说埋了。衡庭汉就没有立即赶回洪洞。
说民工有自由遭揭穿 衡庭汉还试图在庭上证明砖厂的民工有一定的自由,他说,除了智障者外,其他民工都可以自己到砖窑外的镇上买东西,没有看守跟着他们。
“你不怕他们跑了么?”公诉人问。
“跑就跑吧。”衡庭汉说,因为拖欠民工工资,所以跑了也不赔钱。
公诉人和法官当即反问,那为什么从干活到睡觉,一直有人看守民工,还要在大工棚外上锁?对此,衡庭汉一直没有给出合理的解释。
衡庭汉手下的看守在法庭质证过程中说,只有很少的几次,有民工可以借三四十元钱去砖窑外买东西,因为这些人没有什么钱,所以也不可能跑太远。平日里,民工几乎无法走离砖厂之外。
张三林出示其子窑中写的信
“我们是他们的奴隶” 受害者声明自己主张的时间并不长,当张银雷的父亲张三林在法庭上拿出儿子在砖窑受伤时的照片时,五个被告人均回答法官,他们不想看这些照片。张三林实际上还带了儿子在砖窑中写给衡庭汉的信,不过,没有时间给他向公众宣读了。
那封信中的开篇就说,“这一段我在你砖厂表现如何,你心里明白。我认为我自从调到窑里面出砖,我表现还可以。”接下来,他讲了自己无故挨打的几次经历。他最后说,“我的鞋用了两双,我给老恒(衡)说了几遍,老恒(衡)就是不买,老恒(衡)看不起我们这些工人,因为我们是他们的奴li(隶),连狗都不如哦。……我太累了,我这些日子身体不好,经常腿肚子疼。我睡了。”
(责任编辑: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