妹妹替精神病兄长状告亲父和继母讨扶养费
时报讯 (记者 李朝涛) 家有精神病人,其亲父与继母是否应该支持扶养费呢?病人的妹妹又是否有资格代兄出头,要求二老支付这笔钱呢——昨天上午,这起复杂的家庭官司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据了解,早年丧妻的马某育有两男两女,大儿子阿达是轻度精神病患者,一直靠家人扶养。
早年丧夫的伍某育有3个女儿。1978年,伍某与马某不顾儿女们的反对结为夫妻。1995年,单位把海珠区新洲一间30多平米的小房子批给马某夫妻。考虑到两人年老体衰,该房附近并没有大型医院,1999年,伍某的三个女儿又出资买了一套房子给两位老人居住。
据马某的女儿阿文称,从1995年至今,马某的大儿子阿达一直靠妹妹阿文等3名亲弟妹出钱供养。2006年初,阿文以大哥阿达的名义把生父马某和继母伍某告上法庭,要求马某夫妇支付阿达的扶养费。
海珠区法院认为,马某、伍某与阿达之间存在扶养关系,鉴于马某每月有1200元的退休金,伍某也有900元退休金,所以依法判定两人共同负担阿达今后的扶养费,每月400元。
继母伍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庭审焦点 妹妹有权替兄出头吗
昨日,该案在广州中院二审开庭,首先,双方就“诉讼主体资格”一项展开争论。
继母伍某的代理人称,阿达是一名轻度精神病患者,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生父马某是其法定监护人,现在,并没有证据证明马某因不能履行监护义务而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或者自动放弃监护权。因此,阿达的监护人还是其生父马某,妹妹阿文根本没有资格代表哥哥来起诉或应诉。
对此,阿文等人没有当面回应。
伍某的代理人还称,伍某与马某已年近八旬,且身患重病,又没有很好的经济来源,再无力承担阿达的生活费。一审判决无视该案当事人的特殊情况,而要求两名老人支付扶养费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
阿文则称,自己姐弟三人生活并不宽裕,无力再负担大哥阿达的生活费用。如果生父和继母无力支付扶养费,可变卖海珠区新洲那个30平米的夫妻共有房产以筹集扶养费(该房一直空置无人居住)。伍某的女儿则认为,这是马某的女儿为了争房产而找他们打扶养费官司。
该案目前还在法院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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