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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振川:加强渎职案件移送和查办的协作配合

王振川
王振川

  6月6日下午,最高检与有关部、局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联席会议召开,最高检副检察长王振川在会上讲话,讲话如下:

  同志们:

  今天高检院与部分中央国家机关在这里召开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联席会议。主要是向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在工作中经常联系的有关部门通报检察机关开展集中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专项工作的情况,高检院关于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反渎职侵权工作总体部署和相关措施,共商进一步加强我们之间的联系与配合,听取各单位的意见和建议。

出席会议的有:公安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司法部、卫生部、审计署、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环保总局、质监总局、安监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药监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保密局等16个中央国家机关有关负责同志。首先,我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贾春旺检察长向与会的同志们表示热烈的欢迎!

  我在这里就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与相关行政管理和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之间的联系,建立健全配合与协作机制,共同推进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检察机关与各行政管理和执法、司法机关加强联系与配合是集中开展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专项工作取得成效的重要经验

  2005年7月到2006年底,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集中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专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这是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工作贴近经济社会发展的主战场,直接配合整顿、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重大部署,为经济建设服务的一个重大举措。专项工作期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三类重点案件9557件,立案侦查5841件6664人。其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犯罪案件4881件5556人;负有市场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类犯罪案件333件375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徇私枉法、枉法裁判等犯罪案件和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犯罪627件733人。查办了一批有影响、有震动和群众反映强烈的渎职犯罪案件,彰显了党和国家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决心和能力,有效地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探索和拓宽了检察机关为发展和谐稳定服务的渠道。

  专项工作的成功给了我们许多有益的启示,其中很重要的一条经验就是密切了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得到了各行政管理和执法、司法机关的大力支持和积极参与。认真落实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及高检院和各有关部门联合制发的《关于在查办渎职案件中加强协调配合建立案件移送制度的意见》,在这个大框架之下,不断探索,大胆创新了相互配合与协作的机制和形式,形成了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的合力。

  ——在专项工作中,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坚持按照《关于在严打整治斗争和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加强配合加大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力度的通知》要求,两力合一力,进一步加强了在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保护伞”犯罪,在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严厉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和渎职犯罪的配合与协作,对全国有震动有影响的大案要案高检院和公安部联手挂牌督办;有的重点案件共同派出督办组直接督办;多次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研究在打黑除恶、查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以及“保护伞”案件和所涉职务犯罪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采取进一步配合、协作的具体措施,特别是在案件管辖相互交叉的问题上,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都能够从大局出发,本着有利于专项工作,有利于查办案件的原则,形成了相互配合协作,分工不分家,先立案后移送等有效的协作机制。

  ——在专项工作中,高检院与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会签下发了《关于加强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在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联系和配合的暂行规定》,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同级检察机关参加。根据文件规定,一年来全国检察机关派员介入事故调查1383起,查处重大责任事故涉及的渎职犯罪嫌疑人629人,取得了明显成效。

  ——高检院与全国整规办、公安部、监察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对符合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人民检察院;对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个《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与司法机关、行政管理和执法机关在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过程中及时发现和移交刑事案件的程序。

  ——在专项工作中,高检院与国家审计署联合签发了《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与审计机关在反腐败工作中协作配合的通知》,对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审计调查、共同分析审计结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线索和审计结论报告的利用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审计部门移送和发现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组织了初查,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立案侦查。

  ——在专项工作中,高检院与税务总局完善了联席会议制度,根据专项工作开展的需要,及时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研讨推进工作的措施,解决遇到的问题。还共同组织调查组分赴有关省市进行调查研究,对惩治和预防涉税渎职犯罪中的重大政策性问题达成进一步的共识,并以会议纪要的形式下发指导工作,对重大案件还组织了联合调查组开展调查。

  ——在专项活动中,与公安部、国家环保总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对查办破坏环境保护的刑事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的配合与分工作了明确规定,完善了案件线索移送制度,重大案件联合调查制度,案件材料查询调阅制度,鉴定结论出具制度,规范了相关程序。

  专项工作开展以来,各地检察机关还主动与纪检监察、国土资源、工商管理、质量监督和检验检疫、林业管理等部门加强了联系,通报了查处渎职侵权犯罪的相关情况,共同商研了进一步建立党政纪检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和具体措施,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准备联合制定相互配合和协作的具体制度规定。这些充分表明,各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对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的高度责任意识和积极的协作态度,也展示了各部门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的实际行动。可以这样说,检察机关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离不开各行政管理和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参与和支持,严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渎职犯罪是我们共同担当的责任,我们取得的成绩与各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协作是分不开的。在此,我再一次代表高检院向在座的各位并向你们代表的部门致以崇高的敬意和诚挚的感谢。

  二、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检察机关深入开展反渎职侵权工作的思路和主要安排部署

  加强反渎职侵权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服务构建和谐社会的新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的高发多发,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危害经济社会发展,破坏社会公平正义,阻碍依法治国进程,侵犯人民群众利益,已经成为破坏发展、和谐与稳定的一大因素,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大阻碍。加强反渎职侵权工作是党中央和广大人民群众的重托。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严肃追究徇私枉法、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法律责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明确要求,人民检察院要抓住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突出问题,加大法律监督力度,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建党八十五周年大会上强调指出:“特别要依纪依法严肃查办领导干部滥用权力、谋取私利、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方面的案件,决不能手软。”温家宝总理在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上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一些地方、部门和少数工作人员存在着官僚主义、形式主义,脱离群众,失职渎职,甚至滥用职权,贪污腐败。我们必须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切实解决这些问题,决不能辜负人民的期望”。在最近几年的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会议上,依法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成为代表、委员们的热点话题,呼声一年比一年强烈,要求一年比一年高,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关心、关注达到了空前程度。高检院党组高度重视反渎职侵权工作,把这项工作作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服务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摆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突出位置来抓,积极推进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工作。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检察机关加强反渎职侵权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入实践“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以服务构建和谐社会为根本,以掌握犯罪特点和侦查规律为基点,以“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为主线,以创新工作机制为动力,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配合与协作为依托,以提高反渎职侵权队伍的整体素质为保障,努力做到服务大局重点突出、突破案件能力过硬、组织指挥协调高效、整体队伍训练有素、案件管理科学规范、各项保障及时到位、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反渎职侵权职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成效更加显著。

  在工作部署上,检察机关将紧紧围绕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个发展目标,积极贴近经济社会发展的主战场,自觉地把反渎职侵权工作融入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各项重点工作之中,在服务大局中求作为、谋发展。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紧紧抓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对侵犯人权和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犯罪案件,无论案件大小,也无论涉及到什么部门什么人,都要认真查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从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职责出发,深入分析不同部门、行业、领域犯罪特点,掌握犯罪多发高发部位和权力运行环节,特别是要注意研究、掌握新领域犯罪、新罪名犯罪,开拓查办案件的新领域,推动渎职侵权犯罪预防工作。坚持奋发进取、开拓创新,与时俱进地发挥职能作用,为发展和谐稳定大局服好务。

  在工作重点上,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渎职侵权犯罪多发高发的突出问题,始终把阻碍经济社会发展、影响和谐社会建设、破坏社会公平正义、危害群众切身利益、造成市场秩序混乱和国有资产流失的犯罪作为查办案件的主攻方向,以打击黑恶势力“保护伞”,查办影响公正司法和破坏土地资源与环境的渎职犯罪为重点,严肃查办涉及国计民生的资源环境、安全生产、医疗医药、食品卫生、房屋拆迁、社保资金、教育管理、企业改革改制等领域和司法领域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

  在具体要求上,坚持以办案为中心,进一步加大办案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彰显惩治渎职侵权犯罪的决心和力度,使严重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渎职侵权犯罪受到应有的惩处,做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自觉运用党和国家的刑事司法政策指导反渎职侵权工作,注重对改革者、创业者的司法保护,注重对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维护,注重对改革发展和谐稳定的促进,努力改进办案方式方法,注意维护发案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生产经营秩序,防止因执法方式不当造成负面影响或激化矛盾。坚持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并重,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做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反渎职侵权工作既是检察机关的职责,也是党和国家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内容。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是我们共同的目标和任务,检察机关与各行政管理和执法部门、司法部门都有责任和义务。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更加需要各行政管理和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大力支持、配合与协作,共同构筑反渎职侵权的钢铁长城。

  三、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与各行政管理和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在反渎职侵权工作中的联系和配合的几点建议

  加强联系、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健全完善协作机制,是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完成各自工作任务的共同需要。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保障宪法和法律正确统一实施。同时检察机关还要做好渎职侵权犯罪的预防工作,帮助发案单位及所在行业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尽量减少渎职侵权犯罪的发生。实践表明,一个地方和部门反渎职侵权工作搞得好,不仅可以及时查处和有效地防止渎职侵权犯罪,而且可以提高依法行政、公正执法的水平,提升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检察机关与各行政机关虽然职能不同,但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维护国家法制权威和机关工作秩序,促进发展和谐稳定的愿望和要求是共同的。多年来,检察机关与各行政机关开展了卓有成效的联系配合,这种联系配合符合国家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符合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需要,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我认为,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的联系配合是多方面的,完全可以在更高层次和更广阔的领域加强这种联系与配合。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需要进一步加强联系和配合工作的建议主要是:

  (一)共同开展好反渎职侵权宣传月活动

  高检院决定从2007年5月10日开始到6月15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反渎职侵权工作宣传月活动。这是深化检务公开、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提高反渎职侵权工作的社会认知度的一项重要举措。在宣传月活动中,一个重要安排就是与各行政管理和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相互配合,共同开展好宣传月活动。开展这项活动也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具体行动。各级检察机关将会主动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联系,共同谋划、协同组织,确定符合相关系统、部门特点的宣传主题,把对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宣传与有关部门深化改革、加强监督管理结合起来;与部门、行业安排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结合起来;与开展犯罪预防工作结合起来,通过宣传月活动巩固和加强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防体系建设。希望各行政机关能够加入进来,共同搞好这次宣传月活动。同时,也建议各行政管理和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对本系统开展反渎职侵权宣传月活动作出部署,提出要求,把宣传月活动落实到各部门、各行业,落实到基层。通过宣传活动使本系统、本部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熟练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规定、立案标准,提高对渎职侵权犯罪社会危害性的认识,增强遵守法律的自觉性。

  (二)进一步加强相互联系和工作配合

  召开由多个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是检察机关、各行政机关加强联系和配合,协调统一认识、采取共同步骤,完成共同关心的工作任务的有效形式,应当长期坚持。除此之外,我们认为还应当积极探索在这个大的框架之下的更加具体、更加有效的新的联系配合机制,可以建立部门与部门之间的联系、配合与协作制度和案件线索发现、移送制度,建立信息通报、资源共享、资源互补的工作机制,这样可以针对不同部门、不同行业、不同领域的不同特点,采取更易于操作,更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措施。还可以就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双边、多层次的深入讨论和研究,解决在工作中和配合上遇到的具体问题。联合制发关于某一方面工作或者解决某些问题的文件、规定或者会议纪要,还可以就有关工作和专题开展联合调查,联合举办研讨班等。总之,联席会议有时间限制,我们的联系配合没有时间、方式的限制,要通过沟通、协调,使我们相互间的联系配合经常化、具体化、制度化。

  (三)共同开展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对策研究

  渎职侵权犯罪有共同的特点,也有不同的特性。不同行业、部门发生的渎职侵权犯罪其作案手段、犯罪原因也不相同。深入研究这些个性特征,特别是针对发案单位管理体制、权力配置、业务流程、审批程序、执法监管等方面开展调查研究,是当前加强联系和配合的重点。要通过相互交流工作信息,走访通报查案情况,解剖典型案件,共同分析研究某一行业、部门渎职侵权犯罪的作案特点、发案领域、重点部位、形成原因、制度缺陷、预防措施等,促进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的深入开展,切实解决一些双方共同关心的实际问题。

  (四)加强案件移送和查办案件的协作配合

  司法和行政执法在很多领域中目标是一致的,工作是分不开的,加强配合协作有利于促进执法工作的深入开展。一是检察机关要大力支持各行政管理、执法机关的工作,对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线索,要认真审查,涉嫌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的,要依法立案侦查;不构成犯罪的,或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依照法律规定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审查结果和处理意见要及时反馈移送线索的机关,并主动征询、认真听取移送机关的意见。二是检察机关积极参与各部门的执法检查活动,熟悉相关情况和业务,支持和配合执法检查,帮助排除干扰阻力,注意发现渎职侵权案件线索。三是检察机关对执法机关重大案件的调查工作,可以接受邀请派员参加,配合调查,一旦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依法查办。四是检察机关收到群众举报或者自行发现可能涉及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的,可以请行政执法机关协助调查,请执法部门提供相关执法调查案卷资料。五是检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需要行政管理和执法部门给予技术支持和出具鉴定材料的,主动说明情况,取得配合与协作。六是检察机关在查办有关部门发生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时,要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或上级主管机关联系和协调,取得理解和支持。七是检察机关在查办和处理案件中遇到问题时,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共同协商解决。

  同志们,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任务艰巨,使命重大。“民主法制、公平正义、安定有序”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实现这一目标的基础工作就是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民的合法权利得到切实保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得到有效维护。做到这一点也需要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努力,维护法律尊严,需要我们携起手来,为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责任编辑:曾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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