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太原7月5日专电(记者叶健)太原市近日审议了《太原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草案)》。根据该《办法(草案)》,太原市将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处以工程造价3倍以下的罚款。
《办法(草案)》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又不办理延期手续的,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或者改正,并处工程造价3倍以下的罚款。
《办法(草案)》同时规定,转让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未到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手续的;对户外广告设施不进行日常维修,影响其安全、整洁、完好的;户外广告设施空置超过20日的,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拆除,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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