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7月6日电 据香港中通社报道,香港《二○○七年防止贿赂(修订)条例草案》六日在特区政府宪报刊登,该草案旨在将《防止贿赂条例》某些条文的适用范围涵盖至行政长官。
港府发言人表示,修订条例草案就行政长官索取及接受利益,以及管有来历不明的财产等贪污行为作出全面的规管。
目前,香港行政长官受普通法有关贿赂的罪行规管,不得行贿或受贿。此外,根据《基本法》第四十七条,行政长官必须廉洁奉公,并须向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申报财产。《基本法》第七十三(九)条亦提供了一个处理行政长官有严重违法或渎职的弹劾机制。
发言人说,尽管现时已有防贪机制,行政长官仍然同意采取进一步措施,在《基本法》的框架内把《防止贿赂条例》某些条文的适用范围扩及他本人,以证明政府对廉洁治港的承担。
条例草案建议修订《防止贿赂条例》第四、五及十条,使这些条文所订的罪行适用于行政长官。经修订后的第四及五条订明,如行政长官向他人索取或接受贿赂,则会触犯法例;任何向行政长官行贿的人亦属犯罪。此外,按照经修订后的第十条,任何现任或前任行政长官,若其生活水准或控制的财产与其薪俸不相称,而又未能向法庭作出圆满解释,则会触犯法例。
条例草案亦订明,廉政专员在调查后,若有理由怀疑行政长官或已干犯《防止贿赂条例》的罪行时,可将有关事宜转介律政司司长。律政司司长在收到廉政专员的转介后,若有理由怀疑行政长官干犯《防止贿赂条例》,可将有关投诉转介立法会。立法会可考虑是否根据《基本法》第七十三(九)条采取任何行动。
(责任编辑:陈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