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步影城大火中受灾的还有一楼的商户。王小明/摄 |
火灾等级增加一级
新《条例》规定: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属“较大火灾”
新快报讯 (记者 牟晓翼) 公安部办公厅日前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等单位下发了通知,要求上述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4月6日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要求做好有关火灾事故的统计和报告工作,同时对火灾等级标准调整如下:
一、火灾等级增加为四个等级,由原来的特大火灾、重大火灾、一般火灾三个等级调整为特别重大火灾、重大火灾、较大火灾和一般火灾四个等级。
二、根据《条例》规定的生产安全事故等级标准,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火灾的等级标准分别为:
特别重大火灾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重大火灾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较大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一般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注:“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三、火灾事故等级标准调整后,《重要火灾和处置灾害事故信息报告及处理规定(试行)》(公消[2004]306号)中有关特大、重大火灾的上报要求相应调整为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火灾的上报要求,死亡1至2人的火灾及其他重要火灾继续按照现行要求上报。
四、新的火灾等级标准从2007年6月1日起执行,各地要从通知下发之日起按照新的等级标准报送火灾信息,并从2007年6月份起采用新的等级标准汇总、统计和公布火灾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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