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益诉讼11年
其实,交强险和牙防组两起公益诉讼只是国内公益诉讼案件的冰山一角。
公益律师:一个新的律师群体
国内的这轮公益诉讼行动最早可追溯至1996年1月,福建市民邱建东状告邮电局多收他0.6元钱,索赔金额为1.2元。业内人士评价说,这标志着公益诉讼在中国初露端倪。
从1996年到2007年,11年间,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了公益诉讼的队伍之中。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助理研究员黄金荣曾经撰文指出,目前公益诉讼已经形成了“一场方兴未艾的法律运动”。而在这场法律运动中律师更是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例如,2001年,石家庄律师乔占祥因不满春节期间火车票价上浮而向铁道部发难;2003年,杭州律师金奎喜为保护西湖周边原有生态环境而以市民身份状告杭州市规划局;2003年,北京大学许志永等三位博士一纸立法建议废除了收容遣送制度。
除此之外,还有致力于消除乙肝歧视的李方平律师;为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奔走多年的郭健梅律师;为了北京动物园搬迁之事,亲力调查的陈跃琴律师;为春运火车票涨价状告铁道部,引发听证的乔占祥律师;为了业主维权与房地产开发商进行斗争得秦兵律师;为了伤残农民工争取合法权益的周立太律师;为了未成年权益保护奋斗多年的佟丽华律师 ……
法学家江平教授说:“律师兴、法治兴,法治兴,国家兴。”
公益律师目前已经形成了一个崭新律师群体,越来越多的公众也对其寄以深深的期待。但与此同时,这又是一个面目模糊的群体,这个群体还面临着重重困难。
“目前,对于究竟什么是公益律师和公益诉讼,学术界还没有形成一致的意见。现在唯一可以确定的是,公益律师是在1996年‘一块二’ 官司之后出现的。”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公益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徐卉对《中国经济周刊》说,中国公益律师的发展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分别是从1996年—2002和2003年至今。其分界线是以2003年东方公益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为标志的。
“在2003年以前,公益诉讼案件处于萌芽阶段,理论不成熟,公益诉讼案件的提起是律师自发的。但是,在2003年以后,随着理论体系的成熟,也逐渐形成了一些相对稳定的群体来运作公益诉讼案件。” 徐卉对《中国经济周刊》说。
徐卉认为,在制度上也有一个配合,即2003年出台了《法律援助条例》。以前法律援助是由律师事务所负责的。但《法律援助条例》出台后,法律援助成为了政府的责任,这也使人们意识到法律援助和公益诉讼的不同。
公益诉讼主要集中于四个领域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助理研究员黄金荣认为,目前公益诉讼主要涉及以下四个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公民的平等权利,环境保护及教育权利。
“之所以集中在这些领域,是因为这些领域问题比较多,容易提起诉讼,法院也比较容易受理,媒体也愿意报道。” 黄金荣对《中国经济周刊》说。
“对公益律师一词,目前应做广义理解为宜。在我国目前律师职业群体尚未得到充分发育,对律师团体尚无严格分类的情况下,应当认为,凡是以律师身份致力于上述活动的人,均可以被称为公益律师。比如,在美国,公益律师只能打公益官司,不能接其他案子。如果按照最严格的定义,就没有公益诉讼了,也没有公益律师了。”黄金荣对《中国经济周刊》说。
“我觉得最重要的不是纠缠一些概念的问题,我希望把它界定的更宽泛一些,毕竟中国的公益诉讼刚刚开始。”黄金荣说。
“中国的公益律师是否形成,是否存在,都还有很多问题。”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公益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徐卉对《中国经济周刊》说。
徐卉认为,目前国内出现比较典型的公益诉讼组织有;以郭建梅为首的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以佟丽华为首的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等。
“应该说,现在国内已经出现公益律师组织化,NGO化的端倪,但是还在成长过程当中,还没有达到规模化。像李刚是完全个人的,郭建梅和佟丽华虽然是以组织形式出现,但也是非常个体的。国内的公益诉讼还远远没有达到一定的规模效应。” 徐卉分析说。
“不要把公益律师塑造成英雄”
“现在的公益诉讼就像明星曝隐私一样,只是一个吸引眼球的方式,但是没有把它当作解决问题的一个途径。”徐卉对《中国经济周刊》说。
作为公益诉讼的实践者,李刚也有同感。“现在还不能说已经存在一个公益诉讼律师群体。大量此类诉讼案件都是律师在进行商业律师业务的同时在进行的,具有分散性、偶然性的特征。公益诉讼业务没有成为律师的主要业务,也没有具有影响力的律师事务所或NGO来从事这方面的业务。”李刚对《中国经济周刊》说。
法学家北京大学教授贺卫方认为,律师是一个把社会所有冲突都希望纳入法律解决之中的职业。而在处于转型期的中国社会来说,为推动法治建设,律师特别是公益律师无疑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北京邮电大学法学博士许志永认为,在转型期内,公益律师发挥了其他群体无法替代的作用。他认为,公益律师是一个相对独立于体制外的群体,因而相对于人大代表和法学家而言,他们表现更勇敢。
中国律师观察中心主任赵国君认为,一方面律师是很多“公益性法治运动”的策划者、推动者、执行者。另一方面,公益律师的出现拓展了律师执业领域,律师由过去的单一的商业性逐利转换成了目前带有公共关怀性的公益领域。
有分析人士认为,虽然媒体给了公益律师很多溢美之词,但公益律师要正确处理和媒体的关系。
“公益律师是从实践出发,借助媒体等力量,对社会施加一些影响。媒体也喜欢把公益诉讼塑造成英雄。我认为媒体可以宣传公益诉讼,但是不应对个人做过多的宣传。公益诉讼是各项工作中的普通一件。宣传公益诉讼组织是应该的,但不要把个人塑造成英雄。当英雄很辛苦,同时塑造出来的英雄是很容易破灭的。我们这个时代应该是理性的。”黄金荣说。
“我不是刁民”
——对话中国“公益诉讼第一人”丘建东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许浩
在我国公益诉讼进程中,有一个名字常常被人提起,他就是福建省龙岩市法律工作者邱建东。1996年1月,邱建东以公用电话亭未执行原邮电部夜间长话收费半价规定而起诉福建龙岩市街头公用电话亭及邮电局,要求加倍索赔,索赔金额为 1.2元。这场“一块二” 官司,打开了中国公益诉讼的序幕,同时邱建东也被人称为“中国公益诉讼第一人。”
在过去的11年时间里,邱建东,每一到两年就会打一起社会影响较大的公益诉讼,甚至“从状告邮电局到状告最高人民法院”。
不过,他说,他是一位没有取得律师资格的法律工作者。
6月29日,《中国经济周刊》对丘建东进行了专访。
“打官司是为打出一种理想”
《中国经济周刊》:1996年,你提起的“一块二” 官司揭开了公益诉讼的序幕,当初你为什么要打这场官司?据说你当时在福建省龙岩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任副局长,是这样吗?
丘建东:是的,当时我在政府任职,此前我还做过法官和党校教师。1996年,是文革结束20周年,我想通过此案检验一下当时的法制环境,并以这种特殊的方式来进行一些思考。实际上,此案是我“十年磨一剑”式的作品。在此之前,我一直在寻找机会为社会进步作贡献。这个国家是我们大家的,人人都可以做康梁。作为知识分子,尤其是公共知识分子,应该通过自己的行动来推动社会的进步。1981年我从福建龙岩师专毕业。1983年,在纪念马克思逝世100周年活动之际,我在福州发表《马克思主义关于防止社会公仆转变为社会主人的思想永放光芒》一文,1988年我在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习政治学(科学社会主义)专业,并在媒体发表了《改反革命罪为国事罪》一文。
《中国经济周刊》:“一块二” 官司对于你个人和中国的公益诉讼来说有什么影响和意义?
丘建东:1996年1月4日上午,我把龙岩市邮电局(当时邮政电信尚未分家)及其附设代办公话亭告上了法庭。理由是因未执行夜间长途电话半价优惠规定,多收0.60元长途电话费,依据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欺诈条款,加倍索赔人民币计1.2元,同时要求被告取下未载入半价规定的老标价牌子并换上新牌子,还要求被告就欺诈一事作赔礼道歉。后来,由于种种原因,我撤诉了。
但是7天之后,我再次叩响法院大门递诉状,诉求依旧,第二次起诉的理由是电话亭“涛声依旧”未整改。在当年春节放假前几天,法院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此案。《经济日报》、福建电视台,还有《闽西日报》等都来现场采访。但是,我在庭上又撤诉了。
实际上,那个案子不是我个人的成果,而是集体的成果。在我背后有一个团队在支持我,福建消协、福建法学会和新闻媒体都给予我支持。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个案子是我们集体策划出来的,为此我们准备了两年之久。
《中国经济周刊》:打“一块二” 官司时你知道自己打的是公益诉讼官司吗?,你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知道公益诉讼这个概念并开始有意识的去打类似的诉讼案件?
丘建东:当时,我还没有公益诉讼的概念,1998年1月21日的《经济日报》上刊登了一篇文章,誉我为“中国公益诉讼创始人”。当时,我接触到公益诉讼这个词,后来查阅资料和向一些专家教授请教学习,我才逐步了解公益诉讼的概念。从我1999年辞职下海,成立自己的法律事务所开始,我才开始有意识的去打公益诉讼官司。
《中国经济周刊》:你认为什么是公益诉讼?打公益诉讼官司的目的是什么?
丘建东:所谓公益诉讼,并无法律定义,学界定义也不一致。以我作为公益诉讼参与者的理解,公益诉讼是指私人以私人利益受侵害为名,向国家司法机关对侵权者提出告诉,意在以小博大,替不特定的多数人挽回权利和利益的一种公益活动。
至于打公益诉讼官司,我认为人各有专长,社会分工各不相同,让一般的老百姓去对垄断经营者提意见或者打官司,或是无济于事,或是力不从心,或是无此觉悟,这种事情应该由有法律专长的知识分子来完成,以此来完成自己对社会应尽的义务。
作为法律工作者,我认为可以以案例的形式完成义务。为民众创造一个引人深醒的案例,打官司是为打出一面旗帜、一种理想的实现而已。这样既可以丰富人们的精神生活,又可促进社会法律思想体系和公民法律意识的进步,应是人生快事。这种愿望在本人身上体现出来并不为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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