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反腐新规 明确界定多种隐蔽受贿行为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多种隐蔽的受贿方式进行了明确界定。今后再有以下几种行为,都将被认为是受贿。
以“借用”为名收受房屋汽车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属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为掩饰犯罪而退还请托人财物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家人、情妇“挂名”领薪酬 官员难逃受贿罪责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以受贿论处。
官员幕后授意 家人前台受贿属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的人,比如家人等,以受贿论处。
未出资而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属于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以受贿论处。
国家工作人员与请托人“合作”开办公司属受贿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的,以受贿论处。
以赌博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属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构成受贿。”
向请托人“低买高卖”房屋汽车属于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向请托人“低买高卖”房屋、汽车的行为,认定为受贿行为。
收受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属于受贿
国家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以受贿论处。
在职时为人谋利 离职后收受财物属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离职前后收受部分均应计入受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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