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一个“签名”债从天降 笔迹鉴定清刷打工者冤屈
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 记者 杨建林 通讯员 成亮
鹿寨县农民小陈靠帮他人打工为生,3年前,他莫名其妙地卷入一场债务纠纷,被法院判定拖欠他人货款,需要和“合伙人”张某共同偿还3.7万余元欠款及利息。
“债”从天降
2004年3月,在鹿寨县城打工的小陈正准备迎接新一年的工作,突然收到鹿寨县法院送来的诉讼通知书——他涉及一场债务纠纷,需要追加他参加诉讼。
随后,陈了解到,他的老板张某曾经向一陈姓供货商购买一批水栀子(一种植物,果实可做燃料),货款共计3.7万余元。当时,张资金周转困难,无法当日付款,就给供应商写下欠条。这笔款一直未能支付,供应商催不到钱,就向法院起诉张某。
诉讼过程中,张某意外提出,他和小陈实际上是合同关系,并出具一份《合作协议》,称上面还有小陈的签名。小陈并不认可这份“协议”,他强调,自己仅仅是以打工者的身份,参加张某的经营活动,根本没有合伙,那份《合伙协议》中的签名不是其亲笔所写。为此,小陈还自掏腰包申请笔迹鉴定,让他吃惊的是,柳州市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后,竟然得出结论:《合作协议》中的签名,确是小陈本人书写。这个鉴定的直接后果是,2004年6月,鹿寨县法院判小陈承担一半的债务,并支付逾期违约金。
曲折申诉
小陈立即向柳州市中级法院上诉。
柳州市中级法院查看有关证据后认为,小陈要求重新鉴定,但是他没有提供证据,来证实鹿寨县法院在司法鉴定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已经作出的司法鉴定程序合法,小陈的请求缺乏理由,无法支持。
柳州市中级法院也认为,除了本金外,供应商要求赔付的是“利息”,而不是“违约金”,一审法院的判决有些欠妥,由此予以更改。
小陈相信天下总有讲理的地方,继续向自治区高级法院申请再审。当时,小陈还向广西公明司法鉴定中心申请鉴定《合作协议》中的签名。2005年4月,该中心得出结论,协议中的签名字迹是摹仿的。那一刻,小陈看到了希望。
张某却提出,柳州某司法鉴定中心具有合法资质,小陈委托公明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违反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程序不合法;原判决正确,请求自治区高级法院维持。
真相大白
鉴于小陈是单方自行委托公明司法鉴定中心,自治区高级法院没有采纳此份鉴定。张某、小陈共同指定第3家鉴定机构——广西公众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中心得出结论与公明司法鉴定中心的一致。
高级法院还有重大发现:张某提供的《合作协议》,竟然采用复写形式,而上面小陈的签名,也是以复写形式表现,按照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这份证据应该属于复写件,在小陈否认签订《合作协议》的情况下,张负有进一步举证的责任。同时,张某提供的其他证据,都不能说明他究竟是工作人员还是合伙人身份。
日前,自治区高级法院判决,撤销鹿寨县、柳州市两级法院的此前判决,改由张某单独向供应商支付欠款3.7万余元,并支付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