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收受干股等10种新类型受贿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具体意见。
不难发现,自2006年以来,惩处要员、筹建国家预防腐败局……中央重拳反腐的决心已彰显无余,自上而下的反腐气氛紧张而严厉。
此次“两高”下发《意见》,将长期存在的多种新类型权钱交易从法律层面做出规定,用新华社的评价说,这是“推动反腐斗争深入开展的一个重要举措”。
近年来,随着改革发展的不断深入,出现了很多花样翻新的隐蔽性腐败行为,成为很多民众“腐败问题严重”的认知来源。著名思想家吴思在对中国几千年的历史研究之后,曾提出“边界变老”的说法:随着年头的增加,某些限定性的行为边界总要朝向有利于官吏的方向移动。在贪污腐败问题严重、老百姓不满情绪较大的今天,这样的变“老”哪怕只是感觉上的,伤害力也非常大。“法行故法在”,没有严格边防线的边界自然会有滑落,任其蔓延,累积下来的将是一个“实质变老”的恶果。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5月29日,中纪委下发反腐新规,明确了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要求违纪党员向组织坦白,否则将会受到国法追究。基于此前的国家法律和党内规定没有明文规定这些行为的定性处理依据,为给存在一般违纪问题的同志提供一个改过机会,对腐败官员设立了“限期一个月交待”的门槛。
这是一个宽严并举的措施。或许,一些涉嫌违纪甚至违法的官员,在“大限”之后还在观望,还心存侥幸,还没有意识到时下反腐之剑的锐利。所以,6月29日,“大限”到来时,各地的表现令人吃惊。除了河南省有过“979人主动说明问题并上交违纪款821万元”的消息之外,主动“说清楚”的官员并不多。接下来怎么办,靠什么维系“限令”的权威性?
“两高”通过司法解释,将诸种违纪行为列入违法犯罪的范围,已经明白无误地表明:如果说2005年在彻查“官煤勾结”时,尚有地区通过瞒报等行为大量蒙混过关的话,那么,此次以法律形式重新编织好反腐败的正义底线,不可能允许“蒙混过关”轻易上演。
当然,应该清醒地意识到,法律是“高压线”,其震慑作用的发挥,最主要是要“带电”。将这些新类型的腐败行为列入“法眼”只是惩治腐败第一步,接下来更重要的是,利用现有的纪委、司法等程序架构,令突破底线的官员受到查处,令观望者主动走进纪委的大门。在这个过程中,既要克服基层小利益团体“抱团”形成的排斥力,也需要警惕可能存在的“供小瞒大”的耍滑头。
反腐败就是一场战斗,我们面临着肃清吏治、重拾民众信心的最佳时机:中纪委对隐蔽性腐败行为定性在前,“两高”扫清路障在后。前后“协攻”,严格“拉网”,便是摧垮腐败分子侥幸心理的最后一剑。
新华网北京7月8日电(记者田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8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10种新类型受贿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具体意见。
这是继5月30日中央纪委下发《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之后,司法机关为依法惩治受贿犯罪,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的一个重要举措。
10种受贿行为的定性处理问题 1.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问题;2.收受干股问题;3.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问题;4.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收受贿赂问题;5.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的认定问题;6.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问题;7.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问题;8.收受贿赂物品未办理权属变更问题;9.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问题;10.在职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问题。
据纪委系统人士透露,中纪委“八项禁令”将与即将颁布实施的有关司法解释相衔接,而后者一旦颁布实施,严重违反“八项禁令”的行为将被认定为受贿犯罪。>>详细
遏制权钱交易 “两高”将颁布实施司法解释 新华网北京6月26日消息由中共中央党校主办的报纸《学习时报》第391期发表文章认为,中央纪委在印发《规定》的《通知》中提出,“凡有本规定所列禁止行为的,应认真对照检查,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向党组织报告情况并坚决立即纠正。本规定发布后三十日内主动说清问题的可考虑从宽处理”。这条政策,主要是考虑到此前的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没有明文规定这些行为的定性处理依据,因此可以给存在一般违纪问题的同志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文章透露,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将要颁布实施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与司法解释基本一致并相衔接。司法解释一旦颁布实施,严重违反《规定》的行为将被认定为受贿犯罪。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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