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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9月28日,与去年7月21日人民币汇改前相比,人民币累计升值4.55%。 中新社发 唐志顺 摄 |
新华网北京7月9日电 (记者张旭东、李延霞)国家外汇管理局9日称,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商务部已联合发出通知,决定自本月起废止《出口收汇考核试行办法》。
原有考核办法旨在扩大出口、鼓励企业出口创汇。不过,由于中国近年来面临国际收支不平衡的矛盾,外汇储备高居不下,当前促进国际收支基本平衡,抑制顺差增加已成中国经济调控的政策取向。
通知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部门和各省(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停止2006年度出口收汇考核的相关工作。
已对外公布2006年度出口收汇考核结果的地区,停止使用相关的奖惩措施或分类管理措施。
根据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单发放、出口收汇自动核销企业资格核定等业务时,不再实行按出口收汇考核等级进行区别对待管理。出口收汇核销单发放仍实行按需发单,对严重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进出口单位实行控制发单。
根据通知,前几年发布实施的《关于执行<出口收汇考核试行办法奖惩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调整出口收汇考核指标的通知》、《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规中涉及出口收汇考核问题的相关条款同时废止。
1999年3月,外汇局和商务部(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共同建立了出口收汇考核制度,联合对拥有进出口权的各类企业的出口收汇业务进行考核。这一制度的实施,在过去对督促进出口单位出口足额收汇、及时核销,防止逃套汇行为,完善出口收汇管理等发挥了较大的作用。
(责任编辑:陈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