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合作组织的升级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实行被认为是农村合作组织有法可依的积极信号,该法被公认的一个最大作用是明确了合作社的法人地位——这一直被学术界认为是困扰农民现实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法人地位意味着,农民合作组织的治理机制与职能有可能发生重大转变。事实上,将合作社改革纳入村治框架,以农协或农协式的村委会为主体实施村治,可望在相当程度上克服现有的村治冲突与残缺,实现村治的新型整合。
“这是个好消息。”7月4日,长期致力于中国村民自治研究的世界与中国研究所所长李凡对《公益时报》坦言。
近段时间以来,各种关于合作社的消息不断见诸报端。根据本报记者对部分农村地区的调查,农民对于合作社立法虽表示赞同,但是支持率和行动率并不如学界预测的高涨。
作为民间智库,李凡则认为,“无论用什么方式,只要能够将农民组织起来,都有维护农民权益的作用,很多国家和地区,都是采取合作社的方式推动基层的社会治理。”
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农民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经济组织。以往农村组织主要是各类农村行业协会,作为社会团体的一种,多是在民政部门登记,目前已超过15万。此外,行业协会不具有法人地位,不能从事经济活动,而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工商部门注册,有法人地位,可从事经营性活动。
制度层面的突破
“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农民协会都是具有一定规模,有政府部门主管的组织,这个门槛是比较高的。”清华大学副教授贾西津坦言,与其他民间组织一样,农村组织也处于双重管理制度之下,登记注册成为众多农村行业协会必须跨越的一道槛。
“有一种说法是,有60%的农村组织都没有登记,这部法律的颁布出台,起码解决了农村民间组织注册问题。”贾西津说。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不需有任何主管单位,没有最低资金要求。只要满足几个要求,即可在工商部门登记。这些条件概括起来就是有5名以上的成员、且农民要占80%以上,有章程,有组织,有住所有名字,出资要在章程中注明。
即使在工商注册,这也是一个门槛极低的注册要求。它不像企业一样有最低出资要求,甚至没有要求是否要有出资。“这势必会有大批合作社涌现。”据贾西津推测,持这种看法的还包括三农问题专家温铁军。
“我个人认为,合作社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会有组成行业协会的需要。”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登记处处长刘忠祥对《公益时报》记者坦言,农业的行业协会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降低了农村组织的登记门槛,一批小型、小规模的农村组织出现,但经过一个阶段的发展,这些小规模组织必然有联合、做大做强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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