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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新型合作组织升级 制度层面先突破
时间:2007年07月10日09:48 我来说两句

  纯农业生产不是重心

  在低门槛的登记注册为农村组织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这样一种可能性,即一些企业以合作社的名义登记注册。“在工商注册以后,合作社有法人地位,可以从事经营活动,登记注册也更为便利,没有最低保障金要求等多方面限制,这样就存在一种可能,会有一些企业以合作社的名义注册。”温铁军在接受《公益时报》记者采访时说。

  虽然合作社法中对于合作社成员的构成有规定,要求农民要占到合作社成员的80%,并且进一步规定,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但是这些条款也并不能避免少数企业控制、操作合作社。

  对此,温铁军表示,一定要谨防出现这种情况,同时,也不能以单纯农业生产作为合作社的主要内容。

  “无论是东亚其他国家的小农合作社,还是欧盟的合作社,以农业生产为主的最后都是不成功的。以世界范围的经验看来,95%以农业生产为主的合作社最终是不成功的。”温铁军说,在合作社的生产、经营中,农业生产不应该是主体,农业合作社应努力在购销、金融、技术等方面给农民提供服务。

  “合作社建立一种制度层面的突破,合作社不能仅仅肩负帮助农民致富这一个目标。合作社有培育农民合作、组织能力的功能。”温铁军说。以往农村协会的功能以社会功能为主,而合作社是集社会功能和经济功能为一体的组织。合作社可以发挥团结,鼓励人心的作用。“所以,对合作社,一定不能以经济成绩论英雄。”温铁军说。

  合作社功能的升级版

  在合作社发展过程中,更让李凡担心的是,农村组织会与村两委关系处理得当,会更加促进村民自治的发展,但如果基层政府不能以积极的角度看待农民组织的发展,将十分不利于实现新型村民自治。

  据李凡分析,村委会作为法定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合法存在历来无需在民政部门、更不必到工商部门取得登记。但是,其本身缺乏严格界定的独立财产和法人地位,村委会能否独立从事民商行为,以及在什么程度上可以承担何种民事责任,是不能不有所疑问的。

  这样看来,村民自治的实施与农村合作社体制的改革各行其道,都难以成功。单纯就村委会来说,两头受气,也是因为功能过于单一,无论为上级政府代收代缴,还是仅仅维持自身的运作,办些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村委会都必须直接面对众多分散的农户,资金筹措殊为不易,更容易导致干群的对立。

  与主流并存的自然还有一些不同的声音。有人感到遗憾:小农是市场的弱者,需要合作才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存。合作权是小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基本生存权,中国提出建立有计划的市场经济,有20年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迟到了20年。

  “合作社在实现其经济功能之外,甚至会波及到基层民主中的选票问题,社员本身就是经济共同体,自然也就成了选票汇集中心,这与传统的家族式选票集中形成了新的挑战。”李凡坦言,经济协会一样起到维权作用,在村民权益受到损害的同时,合作社依然可以承担一定的治理功能。

  “尽管有了制度性安排,短时期内将农民组织起来,还很难,恐怕得经历一个很长的过程。”李凡说。

  国外农业合作社概况

  丹麦:98%的农民都是农业合作社社员,每个农户平均参加3.6个合作社;

  法国:90%以上农民加入农业合作社,80万农户中,有130万农业专业合作社社员;

  美国:每个农户平均参加2.6个合作社;

  新西兰、澳大利亚、日本、韩国:参加农业合作社的农民达90%以上;

  南美的巴西、智利:80%左右的农户都是合作社社员;

  印度、孟加拉、斯里兰卡、泰国等亚洲国家:入社农民占30%-60%;

  肯尼亚、坦桑尼亚、毛里求斯、乌干达等非洲国家:入社农民达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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