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子女的四重“保护伞”
■ 本报记者 程 芬 宋 扬
贵州日报记者代乐一直在打听流动女童李芸丽(化名)的下落。上个月,贵阳市大庆小学的校长打电话告诉他,李芸丽因为一直没有上学,已经被别人拐走了。
大庆小学是一所农民工子弟学校。2004年,代乐到这里采访的时候,李芸丽还无忧无虑地跟同学在一起玩。但是,第二年,李芸丽的母亲跟别人走了,做搬运工的父亲强烈要求李芸丽回家,承担了母亲原来所有的工作:每天上午天不亮就去卖报,卖完100份都市报挣了10元钱生活费才能回家做饭、洗衣服。
2006年夏天,代乐想给李芸丽寻求资助。校长很高兴,马上给李父打电话。
“她上学了,谁在家里面做饭洗衣服?”李父只说了这样一句话。
“现在,我对这个小女孩只有祝愿,祝愿她能平安。”7月6日,在以“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为主题的21世纪教育沙龙上,代乐无奈地说。
在专家眼里,李芸丽的悲剧,是保护机制失灵的结果。“根据法律法规,我国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主要集中在家庭、学校、社会、司法这四个方面。”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赵辉律师说。
“家长学校”培养合格“家庭保护伞”
家长是保护未成年人的第一责任者。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保护内容就包括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不得允许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做童工。
然而,很多农民像李芸丽的父母一样,受自身条件限制,他们不能很好地充当“家庭保护伞”的角色。
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的叶敬忠教授曾访问了很多农村留守妇女和老人,回答“孩子犯错误的时候,你会采取什么办法”时,妇女表示,干了一天活很累了,孩子再跟她们磨“给我一块钱买东西”,讨来的结果肯定不是骂就是打。
这一现实决定了对家长进行“教育”的必要性。今年5月,全国妇联、教育部等8部委联合下发《全国家庭教育工作“十一五”规划》,提出促进农村、社区等各级各类家长学校的建设和发展,通过这些家长学校的建立,引导留守儿童家长重视对子女的教育。
“学校保护伞”,任重而道远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3条至第19条规定了学校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保护的对象不仅包括在幼儿园和学校的未成年学生,也包含根据《义务教育法》应当入学但未入学或辍学的未成年人。”赵辉说,“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等行为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然而,2006年,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随机对近30所中小学的300多名学生进行的问卷调查,发现48%的小学生、36%的初中生、18%的去年高中生表示,老师在批评自己或者同学时使用过“傻猪”、“人渣”、“给脸不要脸”这样的语言。
而协作者首席统筹李涛看到的情况更为严重。去年,协作者在山西开展了一个童工助学的项目,在一个自称绝不体罚学生的学校里,他边和校长聊天边推开五年级的教室门,看见一个模样清秀的女教师正对着一个哭泣的学生挥舞着笤帚疙瘩……
寄宿制被认为是比较适合农村留守儿童的就学方式。然而,叶敬忠教授在湖南、江苏、北京、甘肃等地作寄宿制的调查,很多农村儿童表示,“学校就跟囚牢一样”。每天,学生的生活就是上课、自习,再上课、自习。在这样的现状下,让学校充当“保护伞”,道路还很遥远。
“社会保护伞”悄然兴起
对未成年人的社会保护是指在社会生活环境中,给未成年人提供良好的条件、场所,对未成年人实行保护,禁止他们参加一些不利于身心健康成长的活动。其内容包括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与健康、严禁使用童工、尊重人格尊严保护隐私权、设立儿童福利机构收容抚养流浪乞讨或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等。
对农民工后代来说,李芸丽的悲剧谈不上普遍,但是也绝非惟一的个案。所幸的是,社会相关组织已经意识到问题的严重,各类关于儿童保护的活动、项目正在开展。教育沙龙举办的前一天,“河南省预防拐卖儿童论坛”刚在郑州落幕,会议不仅通过图片、表演等形式再现了留守儿童、被拐儿童的生存状况,还向社会发出倡议书,希望学校增加预防拐卖的课程,媒体多一些预防拐卖知识的报道,增强人们的防拐意识。
很多国际组织也从各自的角度对留守儿童予以关注。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当社会开始对“留守儿童”高度关注的时候,“留守儿童”本身就偏离了“以儿童为中心”的原则被贴上了标签。
“据我所了解,90%多的儿童都不愿意自己被叫做留守儿童。有的人认为,留守儿童就是没有人管了,他说我父母还回来呢。”叶敬忠教授说,“所以,在将来对留守儿童研究和行动当中到底怎么办,我觉得我们是需要考虑的,不能再这么继续贴标签了。”
“司法保护伞” 最后一道防线
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内容比较丰富,比如,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照顾其身心特点,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家庭和学校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少年犯管教所等单位做好教育挽救工作。
一个夏夜,在盘龙打工的四川自贡16岁女孩林琴,在一家超市盗窃面包牛奶时,被超市保安抓获后送到了派出所。深夜11点多钟,派出所根据司法分流项目的有关规定,通知“合适成年人”王斌赶到派出所。
王斌向林琴介绍了未成年人司法分流项目并要她配合警方讯问,还问她是否吃了晚饭,给她要了一杯水。林琴停止了哭泣,说出了自己的无奈:被老板辞退,身无分文,3天没有吃饭。在王斌的帮助下,盘龙区人民检察院以“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对林琴做出了不起诉决定,并对她下达了“社区服务令”,要求她在偷东西的那家超市打扫1个月卫生。后来,项目办为林琴联系了打工单位,并和她在老家的父母取得了联系。
这是由英国救助儿童会中国项目与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于2002年合作开展的司法分流项目。该项目利用“合适成年人”维护触法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为触法未成年人争取非监禁诉讼和处置,对被分流的触法未成年人做好社区帮教工作,从而让他们在正常的社会环境中得到帮助和矫正,平稳度过成长期,回归社会。
项目中的实践证明,盘龙区“司法分流”的成效很好。在2002年至2006年的“试点”期间,从公安分阶段分流650人,检察阶段分流44人;法院阶段分流55人。目前,救助儿童会正在推广“盘龙经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