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于近日发布了《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办法》等三个政策性文件,对国有单位转让和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交易方式、定价原则、审核程序、信息披露等方面做出了详尽的规定。
根据中国证监会2005年4月《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股权分置改革之后,非流通股获得上市流通权,但对其流通条件做出限制,至少12个月内不能上市交易,在12-24个月期间出售的股份不能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在24-36个月期间不能超过10%,三年之后可全部流通。2007年之后,很多上市公司股改时间超过一年,限售股份可逐步上市交易,很多大股东进行了减持,比如泸州老窖,其大股东泸州国有资产管理局在一年禁售期满后不久,在一个月内连续几次操作,累计减持比例高达4.83%,逼近了5%的上限。很多公司很快就会进入股改两周年,那时又会有更多的限售股进入市场。限售股解禁使市场上可流通的股份迅速增加,资产供给增加,将给市场造成了下跌的压力。
在成熟的市场,股价准确反映公司价值,大股东减持不改变公司的基本面,股价不会随之下跌。中国股市还需要进一步成熟与发展,一部分上市公司的股价还不能够准确反映公司价值,它们受市场上资金和资产之间供求关系的影响较大,当资金充足而资产供给较少时,就会出现整体性上涨,一些业绩差的股票也能“鸡犬升天”;当资产供给增加,而资金没有相应增长时,也可能就会出现整体下跌,部分业绩好的股票也不能幸免。于是,很多人根据对资金和资产供求关系的预期进行操作,在预期资金增加时买进,在预期资产增加时卖出,又放大了资金和资产供求关系的影响。目前股市震荡,资金处在观望阶段,不大可能再像前段时间那样放量增长。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资产供给大幅增加,就可能造成震荡。
2001年,通过国有股减持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的方案出台,不久之后股市就出现大跌,最后只能叫停国有股减持。这次国资委和证监会未雨绸缪,在限售股全面流通之前出台措施,限制国有股上市流通的数量,可望减缓股市资产供给增长的速度,稳定市场预期。但是,限制国有股流通并不能带来股市的长远发展,否则就没有必要进行股权分置改革。股市的平稳发展,只能是在多方平衡中实现。
首先是国有股限售和减持之间的平衡。减持不但能使大股东或地方财政筹措资金,而且能改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也使股价更加准确地反映公司的价值。大股东清楚公司的基本面,当股价远远高出公司价值时,它们会出售股权,这可能引导市场回归理性。限售能避免股市出现大幅震荡,减持也有重大意义,需要在两者之间取得平衡。
其次是放权和收权之间的平衡。国有控股公司和地方国资委对自身需求和市场状况更为了解,应该授予它们更多自主权,使股市在多方博弈之中达到优化。但如果任凭国有大股东减持股份,又可能造成股市整体下跌,这又需要国资委收回部分权力,整体调控股市资金和资产之间的供求状况。这次出台的政策,既是对国有控股公司减持股份的限制,也给予它们更多的自主权,只要股份转让的数量和比例不超标,它们就可以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决定。
如何在这两个方面实现平衡,是由国资委来把握,新规定赋予国资委控制国有股减持进度的权力,而这个问题同时也是与股市稳定紧密联系的。有时候,权力即是责任。国资委作为国有资产的出资人,它有权力决定所属资产的运用,在国有股权转让的问题上,它也不应该缺位;长远来看,资本市场的健康、良性发展对整个国家和经济来说也是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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