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7月10日电(记者周婷玉)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10日在新闻发布会上特别强调,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一些工作外,其他用人单位不得以就业人员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聘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用人单位还不得强行将乙肝表面抗原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我国现有1亿多名乙肝表面抗原阳性的乙肝病毒携带者,这些人在就业过程中面临着比较严重的就业歧视。
毛群安介绍,为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就业权利,卫生部与劳动保障部出台了《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
“由于乙肝传播途径的特殊性,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工作、生活、学习和社会活动中不会对周围人群和环境构成威胁。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工作和生活能力上同健康人是没有区别的。”毛群安说,“一些歧视现象主要是源于对乙肝基本知识的不了解。”
毛群安表示,近期卫生部将和劳动保障部一起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乙肝的基本知识,在社会活动中给予乙肝病毒携带者公正的待遇,特别是使他们实现公平就业。
毛群安还强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6月25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就业促进法草案。大家在发言中强调,就业促进立法要坚决反对就业歧视,促进公平就业,切实保障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
委员建议:“劳动行政部门不能被动地坐等投诉”
有些意见提出,实行公平就业,反对就业歧视,保障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利,是就业促进工作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社会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就业促进法草案关于公平就业的规定比较分散,也不够充实,建议增加有关内容,并以专章集中规定。
草案二次审议稿设专章对“公平就业”进行集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提供平等就业机会和公平就业条件,不得歧视求职者。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等。
深圳市卫生局7月5日下发通知,要求任何医疗机构不得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作为体检的常规项目,开单检查前应征得体检者本人的同意或体检者单位的授权,同时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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