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患者在医院住院期间,突然从医院厕所窗台坠楼身亡,警方排除是他杀可能之后,病人坠楼到底是自杀还是意外就成了谜团。医院认为是病人家属没有尽到监护和护理责任,酿成惨剧;但家属方调查取证时发现,该医院的厕所窗台只有77.8厘米,基础设施“短斤少量”,要求赔偿损失17万元!昨日记者获悉,青羊区法院对这起罕见的民事案件进行了宣判,家属、医院各承担50%责任,医院赔偿死者家属8万元!
记者随后对成都多家医院及公共场所进行调查时却发现,多家医院仍然存在这样的安全漏洞……
案情患者坠楼自杀还是意外?
2006年8月12日,76岁的张亚兰女士(化名)因患肺癌晚期,住进了成都市八宝街附近一家医院,10月16日由监护病房转入6楼普通病房9号床位治疗。
10月24日,因张女士病情好转,医院通知她本人及家属25日出院。但当日上午11点40分,张从6楼病房窗口坠落到二楼天井死亡。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认定张系高坠死亡,排除了暴力致死的可能。
一个成年人是怎样从6层楼高的地方坠下?是故意自杀还是意外身亡?医院方表示,治疗期间,张女士的护理记录单上明确写明:“病员有自杀倾向,告知家属,已知晓,并嘱需24小时家人陪伴,已签字为证”,该记录单上有死者丈夫的签名,所以死者虽与医院建立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但院方已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但家属认为,死者系因医院厕所窗台不达标而意外坠楼死亡,并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判决窗台缺陷医院承担50%的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所提供的证据,都不能充分证明张是意外坠楼还是跳楼自杀,张女士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该对自己的人身安全负责,对于较为低矮的窗台,应该有能力预见到其可能带来的危险,也应该有能力远离窗台,规避危险,防止事故的发生。虽然张女士生病及服用药物可能会导致认识和控制能力下降,但对病人的监护及护理责任则主要应该由病人家属承担,并且院方曾明确告知过家属该病员需24小时家人陪伴。但案发时,张的家属并没有在医院陪护,因而原告在监护及护理方面存在疏忽,具有一定的过错。
另一方面,经测量,死者病房厕所窗台离地面高度仅为77.8厘米,参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建设部联合发布的《住宅设计规范》有关规定,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90厘米时,应有防护设施,但现在并无证据证明被告采取了防护设施,因而被告在为病患提供医疗服务的时候,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医院应对张的死亡承担50%的责任,赔偿8万余元。
调查
安全盲区很多医院都有
法院宣判后,双方都未提起上诉,但成都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一位资深人士刘先生却表示,一个鲜活的生命从窗台上坠亡,从此结束美好生命,触目惊心的“安全盲区”,应当引起更多医疗机构的高度重视。
到底这样的真空盲区还有多少?昨日下午,记者走访了市区内多家医院,意外的发现“不达标”窗台不在少数。在武成大街一家医院的门诊大楼4楼,男、女卫生间都位于走廊尽头,靠近楼群外侧,低矮的厕所窗台边上,几名患者攀谈聊天,而旁边的小孩子却在嬉戏玩耍。在一间厕所内,记者用卷尺进行了测量,窗台离地面的高度仅为74厘米,刚刚齐与记者腰部,而窗台的玻璃窗大大敞开,没有任何防护装置,可以随意探头向外张望。另外,记者在调查中还发现,有的医院在窗台边堆放杂物,形成可踏面,任何人都可以攀爬,形成一定的安全隐患。一名中年女士指着空旷的窗台,担忧地说道:“如果家长稍不注意,不懂事的小孩子的小脚会踏着这些板凳往上爬,实在是太危险了。”
担忧
专家呼吁全面“体检”医院窗台
“在传统设计中,窗台一般连着实心墙,还有玻璃窗,会起到警示的作用,一般人不会无缘无故冲下去,因此国家的强制性规定把窗台的地面的净高度定为不低于0.9米,但在医院这种公共场所,特殊人群居多的情况下,管理方应更加慎重!”刘先生是一位一级注册建筑师,他坦言,《住宅设计规范》是1999年6月1日实施的,其中对窗台都有明确规定,无论是医院等公共场所,还是低层、多层住宅的外窗窗台,离地面的净高不低于0.9米,但是由于成都许多医院建立时间较早,施工方并未注意这类潜在危险,所以才造成基础设施的缺陷,“但如果患者不小心真的很容易摔下楼去,后果肯定是不堪设想的!”所以专家呼吁,建议有关部门组织人力,对医疗机构的窗台进行“体检”,通过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避免酿成更多悲剧。记者周燃实习生马啸摄影刘陈平
(责任编辑:李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