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沈义)7月10日,重庆市高级法院对铜梁县原县委书记马平伙同其妻沈建萍受贿案作出二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马平有期徒刑十三年,继续追缴赃款18.06万元;以受贿罪判处沈建萍有期徒刑三年,继续追缴二人共同受贿赃物折合人民币205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马平在担任铜梁县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熊泽亮(铜梁县财政局原局长,另案处理)现金共计人民币12.36万元,收受刘某现金共计5.7万元,并在人事调整中为二人谋取利益。同时,马平利用职务便利,为某公司在铜梁县投资的项目谋取利益,并伙同妻子沈建萍,接受该公司以免除部分房款、低价购买门面房等形式送上的贿赂折合人民币共计205.57万余元。
今年2月8日,经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马平有期徒刑十三年,沈建萍有期徒刑五年。二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马平的量刑适当。鉴于沈建萍系从犯,只是作为家庭成员在共同受贿中办理具体事项,故对沈建萍酌情从轻处罚。(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