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人凶手庭上称愿捐器官换钱赔偿死者家属赎罪
律师表示法律认可但实施困难,涉及到受捐赠对象是否愿接受杀人凶手器官等问题
时报讯 (记者 李朝涛 实习生 仰双全) “罪我认了,法院判不判我死刑,我都愿意向国家捐赠器官,如果得到一些钱就补偿给死者家属!”昨日上午,广州市中级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故意伤害致死引起的民事赔偿案,被告人当庭语出惊人。
凶手愿捐器官来“赎罪”
据悉,杀人凶手名为吕伟荣,被害人任某。2006年8月的一天,任某与吕伟荣在白云区大河马水上乐园玩牌时发生纠纷,吕伟荣遂纠集五六个朋友带着刀,气势汹汹地杀到,将任某砍伤,任被送往医院途中不治身亡。随后,吕伟荣被抓归案。
昨日上午,任某的父母及妻子坐在了原告席上,向吕伟荣索赔丧葬费、子女抚养费等共计40余万元。据悉,任某的父母都已年过五十,任是家里唯一的儿子,任某还有一个才3岁的女儿。
庭审中,吕伟荣在承认罪过的同时,忏悔表示任某的死是因自己而起,愿意赔偿,但表示自己经济能力有限。
死者家属对此当然不满,吕伟荣犹豫再三后,突然说:“不管判不判死刑,我都愿意向国家捐赠器官,不管是眼睛、肝什么的都好,所得的营养费,我将全部拿来赔给被害人家属。”而且他还称,若是这样还不够,他愿意出狱后,打工来还债。
法官听了这番话后,没有表示是否同意,只是告诉吕伟荣,法律禁止器官买卖。
最终,双方没有达成和解,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法律认可但实际行不通
吕伟荣的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记者了解到,从2007年5月1日,我国开始施行《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其中第三条明文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而相关的目前法律是,国家不提倡生前捐赠器官,也没关于活体捐赠器官的法规,只提倡死后无偿捐赠。
广东民生康田律师事务所主任司马静律师则对此认为,从法律上讲,捐赠器官是民事行为,作为杀人凶手的被告人,即使他被判了死刑,这种民事权利依然是存在的,也不能被剥夺。因此,捐赠当然是可以。
但在实践中操作起来却很有难度,司马静律师表示,因为捐赠要有受捐赠的对象,要有与之相匹配的生命体,并且受捐赠者是否愿意接受一个杀人凶手的器官?估计绝大多数的人会作出拒绝的回答,另外捐赠者还要通过相关规定的身体检查等等一系列问题,这些导致很多杀人凶手最终没有实现自己最后的遗愿。而像上述的案例中,吕伟荣要通过捐赠来补偿死者家属更是行不通,既然是捐赠,当然是无偿的,给不给钱?给多少?那都只能由受捐赠者决定,而如果给的钱太多,又有可能转变成买卖器官,这是被国家过明文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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