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犯潘志远
7月12日,备受关注的安徽省滁州市“1·28”银行爆炸抢劫案在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主犯潘志远犯抢劫罪,一审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被告人曹春明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被告人何叶、糜勇犯抢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年,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自2006年4月起,被告人潘志远单独或伙同被告人何叶、糜勇多次从江苏来到滁州市,以选择银行为作案目标。
被告人潘志远在选定滁州市工商银行琅琊支行南桥分理处后,为实施爆炸抢劫,叫被告人何叶、糜勇购买了300多只“八斤高升”大爆竹。被告人何、糜两人将爆竹的火药和引线收集后交给被告人潘志远,由其自制了爆炸装置,准备了铁锤、钢管、电动车、头盔、自制火药枪等作案工具。
今年1月21日,被告人潘志远约另一被告人曹春明来到滁州,俩人对作案现场周围环境和逃跑路线多次进行观察、熟悉,并约好作案时间。27日早晨,被告人潘志远、曹春明携带作案工具,分别骑电动车来到南桥分理处伺机作案,因发现附近有人而未敢下手。1月28日早晨,被告人潘志远、曹春明分别戴着头盔,骑着电动车,携带两只装有爆炸装置、铁锤和自制火药枪的编织袋再次来到事先采好点的作案现场附近伺机作案。7时50分许,当银行的运钞车送款刚刚离开,银行工作人员准备营业时,被告人潘志远拿出爆炸装置进入分理处大厅,将爆炸装置安放在柜台上,点燃引线迅速离开。爆炸后,被告人潘志远、曹春明携带铁锤冲进大厅,潘志远从被炸开的柜台隔离玻璃处跨上柜台,将内有227210.90元的银行送款包抢走,俩人骑车逃离现场。爆炸同时还造成2名银行工作人员耳部鼓膜穿孔,经鉴定为轻伤。
被告人潘志远、曹春明在抢劫得手后,曹春明于当天上午赶回扬州。被告人潘志远把抢来的部分现金分次存入银行。1月29日,被告人潘志远叫另一被告人何叶来到滁州,将作案用的一辆桑塔纳轿车开回江苏江都市。1月30日,被告人何叶再次开车来到滁州市将潘志远接回江都。之后潘志远再次返回滁州,将放在滁州出租房内作案用的电动车藏匿。被告人何叶又开车到滁州将被告人潘志远以及银行钱包、作案工具等物品拉回江都,将作案工具存放到其事先租好的出租房内。事后,被告人潘志远分给曹春明11.8万元、何叶1.3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174938.10元,已发还给被抢单位。
法庭另查明,被告人潘志远还于2006年1月18日、1996年1月9日,先后独自和伙同他人在安徽省安庆市人民路183号人民东路邮政储蓄所、江苏扬州市东关城市信用社抢劫现金172380.49元和45710元;被告人潘志远、曹春明在2000年1月5日,伙同他人在江苏扬州市汶河南路工商银行仙鹤储蓄所营业大厅实施抢劫未遂;2000年1月21日,被告人潘志远、曹春明合伙他人为抢劫作案,来到江都市长江路江都邮政局宿舍区密谋盗窃汽车,后被车主亲属发现,盗窃未遂。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作者:梅克寒 马正山) (来源: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黄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