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执法人员谩骂或刁难当事人,将被究责。记者12日了解到,北京市制定出台《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首次明确划分出28种需要追究责任的行政违法行为。该办法已获市政府通过,近期将公布实施。
“目前执法中出现的问题突出表现在法律法规与具体的实施跨度比较大,比如执法的随意性,很多执法部门都有自由裁量权,但如果不当裁量就是乱作为,适用法律错误同样也是乱作为。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人表示。
新规对不执法、违法执法和执法不当情况进行了明确,包括“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后,不按照规定履行调查、处理等职责”等28种行为被列入其中。这意味着,今后,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如果违法执法,将被追究行政执法责任。其中,执法人员违法执法情节严重的,将被取消行政执法资格。同样,被认定为行政不作为也要被追究责任。故意违法执法者,将被从重处理。(记者郭爱娣)
部分被明确的行政违法行为 行政不作为: 依法申请的行政行为,不按照规定履行受理、审查、决定等职责的
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后,不按照规定履行调查、处理等职责的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赔偿、补偿,不予赔偿或者补偿的
行政乱作为: 未按照规定履行调查取证、告知、听证等法定程序,做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决定的
超越行政执法职权的
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
刁难、谩骂、殴打行政相对人的 (来源:京华时报)
(责任编辑:黄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