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稀老人张大爷因行动不便入住养老院,大年初六从床上坠落,随后出现肋骨骨折和胸腔积液现象,并于1个月后去世。老人去世后,家属将养老院告上法庭,并索赔30万元。记者今日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案已于日前终审宣判,一中院以养老院未尽基本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判令其赔偿老人家属各项损失共计14万余元。
2005年12月15日,六十多岁的张大爷因为行动不便,被子女送到北京市海淀区翠湖敬老院,双方签订了入院合同,约定张大爷入翠湖敬老院生活,敬老院为其提供24小时普通巡回性服务,张大爷当天就住进了养老院。
2006年2月3日是大年初六,张大爷从敬老院宿舍的床上坠地。2月5日,张大爷的妻子和子女接到翠湖敬老院的通知,前往敬老院探望,发现张大爷精神状态不好。2月6日晚,张大爷出现呕吐、呼吸急促,被翠湖敬老院送至航天中心医院,初步诊断为多根肋骨骨折,胸腔积液。张大爷在航天中心医院住院治疗,抢救无效,于3月6日死亡,死亡原因为肺部感染引起呼吸功能衰竭,临床诊断为双肺感染、左侧胸腔积液、双侧多根肋骨骨折等。
张大爷的家属认为,张大爷虽然行动不便,但入住翠湖敬老院之前体检并没有发现大的毛病,此次坠床摔伤是翠湖敬老院护理疏忽造成的,且事后没有及时通知家属,救治不及时造成老人死亡,因此请求法院判令翠湖敬老院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在一中院审理期间,张大爷的家属要求对张大爷的骨折与其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经双方同意,一中院指定中国政法大学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此进行了鉴定。鉴定报告认为张大爷左侧肋骨骨折与其死亡之间存在部分因果关系,参与度理论系数值50%。
一中院认为,根据张大爷的病历,张大爷入住翠湖敬老院前并没有左侧肋骨骨折,应认定该骨折系在翠湖敬老院住院期间所致。双方签订的入住敬老院合同中约定“敬老院为其提供24小时普通巡回性服务”,因此,翠湖敬老院应对张大爷负有相应的安全义务,双方虽然没有对义务标准作具体的约定,但在最低程度之上,至少应当保证张大爷在正常情况下无严重意外身体伤害以及伤害后及时得到救助。现其未能保证张大爷的基本安全,导致张大爷的身体受到伤害,且该损害加剧了张大爷的肺炎。根据鉴定意见,该损害与其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法院确定翠湖敬老院侵犯了张大爷的生命健康权,应当就此承担相应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根据鉴定意见确定翠湖敬老院对于张大爷的死亡承担50%的赔偿责任。最终,一中院终审判令翠湖敬老院赔偿张大爷家属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十四万二千八百九十八元。(郭京霞)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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