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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应用的角度复习法理学

  可以说,“司考第一关”是法理学,法理学是一门非常抽象的学科,具有很强的理论性、综合性、概括性,它所包含的法学的基本原理、基本原则、名词概念、法律范畴比较宽泛。法理学基本没有直接的法律条文可资援用,其出题依据在于一般通行的法学基础理论知识,意在考查考生的法理学素养。
命题人在出题时不像民法、刑法等部门法学受具体法律条文的约束。由于把许多毫不相关的问题糅杂在一起,这样就增大了考试的难度,使得考生在复习时的工作量也随之增加。正因如此,对广大考生,特别是非法律专业的考生而言,法理学考试内容复习难度较大,总令人觉得无从把握。

  法理学的出题趋势

  纵观最近几年的司法考试命题,主要体现了这样几点趋势:

  1.考点愈加细化。每年的考试总会有少数题目或者少数选择项让人感到比较偏,大家会觉得其陈述似是而非,甚至在教材中似乎没有。这样的题目不会太多,有时候只是出题人设置的一种陷阱,他不可能让考生拿到所有的分,这种题目可以拉开考生得分的档次,可以扰乱考生在答题时候的心理和思路,故无论什么正式的考试都会有几道这样的题目;而从考生的应试策略来讲,也不可能指望每一道题目都能答对。从时间分配等角度来说,放弃这样一两道题目会为作其他题赢得宝贵的时间。因此,可以说,这种题目既要引起考生的足够注意,又要求大家用正确的态度去对待,在复习时候周全一些,在考试时候统筹对待。

  2.难度有所增加。以往的试题多考查考生对基本知识点的识记,近几年则已经逐渐转向考查考生的综合分析能力。虽然这两年的考题所涉及的知识点绝大多数都已经考过,但是考生却更难得分。这样看来,光靠死记硬背指定教材显然已经无法应对,只有理解教材内容并学会用其分析具体问题才不致丢分太多。

  3.题型上选择题和论述题并重。除去传统的选择题外,每年的论述题往往都和法理学相关,需要一定的法理知识才能得到高分。2005年和2006年卷四关于论述题的考查情况都表明法理学在论述题方面必不可少的重要地位,故要求考生针对此种情况作充分的准备。

  法理学的复习方法

  针对法理学部分的特点,考生应从以下几方面做好准备:

  1.依托大纲和教材,抓住重点。有一句谚语说:“河水之所以能够到达大海,是因为它善于避开坚硬的石头。”对于广大考生来说,学习法理学知识的目的不是想做这方面的研究,而是为了尽量拿到高分,通过司法考试。所以在复习过程中,考生没有必要就一些法理学理论上的难点寻根究底,因为这些问题往往是法学界尚未定论的内容,如果非要深挖个究竟,就很浪费时间和精力。

  2.要加强对基本概念的理解和灵活掌握。法理之难,难在它的抽象性和概念繁多上。教材内容往往没有对这些概念进行专门解释,但在司法考试试题中,却会考查考生对这些概念的熟悉和理解程度。因此,考生碰到此类问题时应结合相关材料将需掌握的基本概念弄清楚。

  3.对法理学中每个重要的原理要着重分析,把握每个原理所包含的基本内容和基本特点。在分析基本原理时,力求做到全面、完整、准确,要有历史发展的观点,不要片面看问题。对于相近的基本原理、基本原则、基本的法律范畴,要进行逐项的反复比较,通过比较,才能加深对所学知识的理解和运用,才能认识这些原理、原则、概念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区别及其相互作用。因为,在法理学考试中,一些题目往往把容易混淆的概念、范畴、性质、特征或某一问题涉及的范围、分类等等颠倒重复,故意制造一些似是而非的命题。

  4.变换角度复习。记忆是参加考试取得好成绩的基础,但光靠死记硬背远远不够。在复习的时候,应该注意多种学习方法的使用。比如,对于相似的知识点可以加以比较,总结其异同之处;对于同一个知识点,是否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比较掌握;抽象的知识在生活实际中有没有什么具体的体现和实例;命题者对于这一知识点会用什么方法出题等等。

  5.掌握知识体系。尽管法理部分的内容看起来庞杂繁复,但还是有其脉络和体系的。知识的体系化是记忆的最好方法。沿着其结构逐渐掌握每一项内容,再掌握这一内容下的具体知识点,从而做到从一点入手串起一系列知识点,教材的基本内容就会历历在目了。

  法理学涉及的知识点较为零散,且以概念居多,对初学者来说较为抽象,缺乏相应的法条以强化理解,学习起来难度较大。法理学每年在试卷一中所占分值约为10%左右。近两年来,法理学的考题虽仍以理论性题目为主,但应用性题目的考查比重在不断加大,这基本上反映了今后法理学考题的命题趋势。尤其应当重视的是,自从2003年司法考试增加论述题之后,由于论述题往往与法理学有关,使得法理学在司法考试中的重要性明显提高。在2005年的试卷当中,试卷四直接考查了一个25分的论述题,使法理学的分值陡增,几乎达到了50分。2006年继续保持了这一考查模式,卷四的两道论述题都涉及了对于法理知识的考查(卷四第五题第2问考查依法治国和公平正义的法治观念;第六题第2问和第3问分别考查法律渊源理论以及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

  预计在2007年的考试中,卷四论述题依然会涉及对于法理学的考查,因此,考生在复习法理学时,不仅应当注重基本概念和相关理论的理解,而且应当注重将法理学的相关知识应用于各种法律问题的分析,从而不断训练自己的法律思维,提高自己的法理素养,以更好地适应司法考试的命题趋势。

  (作者为司考资深辅导教师)(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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