翠湖敬老院未尽义务被判赔14万
本报讯 (记者王阳)去年大年初六,古稀老人张大爷从翠湖敬老院的床上坠落,造成肋骨骨折和胸腔积液,并于1个月后去世。近日,市一中院认定翠湖敬老院未尽基本安全保障义务,判令其赔偿老人家属各项损失14万余元。
2005年12月15日,因为行动不便,60多岁的张大爷被子女送到北京市海淀区翠湖敬老院。双方约定,敬老院为张大爷提供“24小时普通巡回性”服务。
去年2月3日,正值大年初六,张大爷从宿舍的床上坠地。2月5日,张大爷妻女前往敬老院探望。2月6日晚,张大爷出现呕吐、呼吸急促等症状。住院治疗一个月后,张大爷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张大爷双肺感染、左侧胸腔积液、双侧多根肋骨骨折。
张大爷的家属认为,张大爷虽然行动不便,但入住翠湖敬老院之前体检并没有发现大的毛病,此次坠床摔伤是翠湖敬老院护理疏忽造成的。另外,翠湖敬老院事后没有马上通知家属,而且治疗也不及时。因此,原告方请求法院判令翠湖敬老院赔偿30余万元各种损害赔偿责任。
市一中院应张大爷家属的要求,鉴定机构对张大爷骨折与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了司法鉴定,结论为:“张大爷左侧肋骨骨折与其死亡之间存在部分因果关系,参与度理论系数值为50%。”
最终,市一中院认定,依据双方签订的入住合同,翠湖敬老院应对张大爷负有相应的安全义务,双方虽然没有对义务标准作具体的约定,但在最低程度之上,翠湖敬老院至少应当保证张大爷在正常情况下无严重意外身体伤害以及受到伤害后及时得到救助。现其未能保证张大爷的基本安全,且根据鉴定意见,该损害与其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该院应承担相应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近日,法院根据鉴定意见确定,翠湖敬老院应对张大爷的死亡承担50%的赔偿责任,并赔偿张大爷家属共计14万余元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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