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部:单位不得拒绝聘用乙肝病毒携带者
法制网北京7月13日讯 记者席锋宇 “如果就业促进法草案包括公平就业这个内容,并在今年能够获得通过的话,维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权利就有法律依据了。”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副司长刘丹华今天接受采访时表示。
近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维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合法权益。刘丹华说,意见只是政府的一个态度、一个指导性的意见。目前维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合法权益还没有法律和行政法规作为依据。根据行政处罚法,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才可以设立行政处罚,所以现在没有法律法规不能设立行政处罚。他说,现在就业促进法草案正在修改当中。各地一万多条意见中对就业歧视方面的呼声很高。据了解,现在已经准备把公平就业作为专门的一章,也准备在草案中增加用人单位不得以求职者是传染病源携带者为由而拒绝录用。
意见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病毒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病毒携带者。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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