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品新规与商标法冲突?
律师称企业可以依法维权 国家药监局对此未作表态
《保健食品命名规定(试行)》实施一个多月引厂家质疑
一个多月前,国家药监局发布实施的《保健食品命名规定(试行)》在保健食品行业内部激起了不小的波澜。
昨天,距离《办法》实施已经一月有余,记者在北京各大超市和药店发现,按照新命名的规定,市场上销售的保健品违规的占到了一多半,且有一些是人们已经耳熟能详的老产品。
记者调查
“减肥茶”、“脑轻松”等四种类型保健品名称违规
昨天,记者比照《办法》中的命名要求,对市场上的保健食品进行了比对。
第一条,品牌名和通用名中不得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等词语。记者在市场发现的“脑轻松胶囊”、“脑白金胶囊”、“脑力健口服营养液”和各种品牌的“养肝健肝茶”都出现了器官的名称。
第二条,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治疗作用的词语,不得使用功能名称及其谐音字或形似字,不得使用夸大功能作用的文字、与功能相关联的文字以及误导消费者的词语。市场上销售的带有功能名称的各种“减肥茶”、“舒畅通便茶”、“芦荟排毒胶囊”、“减肥胶囊”、“助眠口服液”被一网打尽,这里不乏许多知名的品牌,如“大印象”、“康尔瘦”、“静心”的系列产品。除此之外,还有使用谐音的“朴雪乳酸亚铁口服液”“芦荟清畅胶囊”等。
第三条,不得使用虚假、夸大和绝对化的语言:如“高效、速效、第几代”。市场上销售的“美国第二代V26减肥胶囊”、“第三代超级脂肪燃烧弹”等均出现了“第几代”的字样。
第四条,是在通用名的特殊要求中规定不得使用特定人群名称,市场上的如“曹开镛男士营养液”使用了“男士”特殊人群的名称。
通过对多家药店和超市的调查,记者发现,如果药监部门对市场上现有的保健品采取“更名”行动,减肥类和带有功能性字眼的保健食品会受到较大的冲击。
专家解读
企业为何迟迟没有更名?
既然5月28日《规定》就已经发布实施,为何市场上销售的不符合规定的保健食品还没有更名?记者专门采访了保健品研究政策专家,庶正康讯(北京)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的楚彩云女士。
楚女士告诉记者,本次出台的《规定》规定今后保健品名称由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三部分组成,而不能再另起别的名称。现在市场上销售的违规保健品确实还没有更名,是因为一项新的法律法规实施后,对它生效前已经发生的违反新的法律法规的事实和行为,一般是既往不咎的。但是,保健食品是要每5年进行一次延续申请的,到那时,要想延续就必须符合新出台的规定。所以,目前,市场上还不会出现大范围的更名现象。而且企业也在等待国家药监局细则的出台。
厂家声音
质疑部分条款与《商标法》冲突
在采访中,记者还听到了厂家的另一种声音,《办法》中规定,品牌名不得使用外文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这与现行的《商标法》发生冲突,企业该如何是好?
记者了解到,如今在市场上销售的如“绿A螺旋藻胶囊”和“9快9减肥胶囊”等产品,
“绿A”和“9快9”都为产品的注册商标。如果遵照新规,这两个商标都不能使用。但是根据《商标法》规定,在注册商标中是可以出现外文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的。
中兆律师事务所的朱公卫律师告诉记者,企业不必担心,《商标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属于上位法,而国家药监局出台的《保健食品命名规定(试行)》属于行政规章是下位法。当两者发生冲突时,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下位法要服从上位法。当药监部门对企业的商标使用采取强制措施并影响到企业时,企业可以依据法律行使自己的权利。
那么对于这种“冲突”,国家药监局作何解释?记者本想就此事采访该局相关人士,但按照对方的要求发过去采访提纲半个月,仍不见回音。就此,朱律师认为,行政管理部门在出台行政法规时应该多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使规章尽量具有可行性,以减少给企业和消费者带来的不便。
市场影响
企业大多观望呼吁药监部门给出缓冲期
保健食品的更名会给厂家带来怎样的命运?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目前大多数企业对待改名采取了“观望”态度。一些企业表示,在接到药监部门正式通知之前,不会考虑更改名称。
汕头大印象保健品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早在2005年,药监部门就曾给企业召开过《保健食品命名规定》的征求意见会,在会上他们已经充分表达了企业的心声,“大印象减肥茶”是一个有着十几年投入的老品牌,如果一下子更名肯定会给企业带来不小的损失,毕竟一个品牌的经营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他们希望药监部门能够给这些老企业一个缓冲期,如果名字真要改他们会支持,但要给品牌演变的过程。不过到现在为止,企业还尚未接到药监部门关于更名的任何通知。
“芦荟排毒胶囊”的生产厂家山西德元堂药业市场部的姚先生告诉记者,他们的这个产品也有着10年的经营历史,虽然“排毒”二字不符合新出台的《办法》,但在药监部门没有具体动作出台之前,他们还没有考虑过新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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