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杨克元 本报记者周凯允诺提供小区免费班车的上海一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却在业主入住几年后叫停。上海市民胡先生等5位业主认为,免费班车的广告对他们购买该小区房产产生了重大影响,故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提供免费班车的约定。
7月11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在确认继续提供免费班车已无必要的情况下,作出房地产公司赔偿胡先生等5位业主损失计2万余元的判决。
胡先生诉称,2001年9月8日,他以60.9万元的价格向该房地产公司购买了位于上海市闵行区莲花南路上的一套房屋。签约前,房地产公司通过广告允诺将向业主提供小区免费班车。签约时,房地产公司对此又作了口头允诺,胡先生表示,该允诺对自己购买该物业产生了重大影响。
胡先生入住该小区后,房地产公司确实提供了免费班车。但自2005年4月16日起,房地产公司突然停止提供免费班车。经与房地产公司多次交涉未果,遂诉诸法院要求判令其继续履行提供免费班车的约定。诉讼中,胡先生表示如不再提供免费班车,则要求给予相应的赔偿。
房地产公司辩称,胡先生依据的2000年4月10日公司发布的一期楼盘广告,所承诺的“社区免费巴士全天营运18小时”之内容,对本案不构成合同要约。因为在之后的2001年7月5日及同年11月30日,房地产公司先后在解放日报、新民晚报及闵行报上刊登的广告内容,均向业主承诺提供公交定点班车,变更了免费班车的内容。若胡先生一定要以广告内容作为购买物业的依据,那也应该以2001年7月5日后的广告为准。因该广告的发布早于其购房时间,发布的内容是“社区公交定点巴士”而非“社区免费巴士全天运营18小时”。故要求驳回诉请。
法院认为,关于房地产公司提出其已于2001年7月5日及同年11月30日通过登报刊登售楼广告的形式已变更了之前的要约之抗辩,因房地产公司提供的报纸广告,在内容上并未排斥2000年4月10日广告宣传资料之效力,在形式上也无法起到有效到达受要约人的效果,故房地产公司以此证明其已撤销了提供免费班车要约之抗辩,不予采信。
法院认为,鉴于目前小区周边公共交通设施亦已基本齐全,不致影响小区业主的出行方便。从维护业主利益及房地产公司的实际经济状况出发,要求房地产公司继续提供免费班车已无必要。因此法院依据双方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酌情确定胡先生获赔损失60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