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资料《欧洲常规武装力量条约》 《欧洲常规武装力量条约》是北约16个成员国和原华约6个成员国代表在维也纳经长期谈判达成的,并于1990年11月19日正式签署,它是二战后两大军事集团签署的第一个常规裁军条约。
条约把坦克、装甲车、火炮、作战飞机和直升机这五大类重型装备纳入削减范围,把从大西洋到乌拉尔山脉的地域列为限制区,并规定了四个层次的军备限额:
一、关于两个集团分别拥有的军备总额,即双方在限制区内可各自保留相应数量的坦克、装甲车、火炮、作战飞机和直升机。
二、各方关于坦克、火炮和装甲车三种现役装备限额,超出限额的装备予以库存。
三、区域军备限额,条约把整个限制区划分为四个分区,即中欧区,中欧扩大区,大西洋—乌拉尔区和侧翼区,双方在每一个分区内部署的坦克、装甲车和火炮的数量均受严格限制。
四、单国军备限额,即在上述限额的基础上,除对德国作特别规定外均由北约和华约分别另行制定本集团成员国的军备限额。
条约还规定了“不对等裁减”原则,即有优势的一方先裁、多裁,达到平衡后双方再对等削减到低水平均势。北约利用不对等裁减原则,以减少3万件常规武器的代价,把苏联乌拉尔以西的五种重型装备砍掉60%。
(责任编辑:李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