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人提前"交底"被告人心里"有底" 本报讯(记者牛海英通讯员傅春秘、王春毓)前不久,涉嫌盗窃的犯罪嫌疑人王某拿到了秦皇岛市开发区检察院下发的《诉前析法告知书》:“经审查,我院认为认定你构成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决定向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
现告知你相关法律依据……”
据介绍,这种“诉前析法”的做法是该院维护被告人辩护权的一项创新之举,在全国尚属首次。近年来,我国刑事案件数量呈增多趋势,而在刑事案件中,轻罪案件占有较大的比例。为了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秦皇岛市开发区检察院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决定对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和一些未成年人犯罪的嫌疑人,实行“诉前析法”制度。这项举措规定,凡经该院提起公诉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除依法享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项权利之外,还另外享有在检察机关决定提起公诉三日前,知悉检察机关决定起诉的罪名及相关法律条款、司法解释的具体内容的权利。
据该院副检察长丛英明介绍,以往对于经检察机关最终审查认定、尤其是改变定性的罪名,只有在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依法送达起诉书时,被告人才得以知悉。另外,传统的起诉书对于被告人构成犯罪所触犯的刑法依据的表述较为简单,一般仅限于刑法条款本身,而不涉及该条款以及与之相关司法解释的具体内容。该院的“诉前析法”,正是将上述两个“迟到的了解”大大提前,从而有效维护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来源:河北日报)